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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鑑定問題;用人單位不提供有關資料怎麼辦

職業病診斷、鑑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診斷、鑑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牀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的自述、衞生行政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
《職業病防治法》第48條對用人單位不提供職業病診斷相關材料有明確規定:職業病診斷、鑑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診斷、鑑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牀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的自述、衞生行政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

職業病鑑定問題;用人單位不提供有關資料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