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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的手續是怎樣的

復婚的手續是怎樣的
復婚,是指男女雙方離婚後又自願要求恢復夫妻關係的。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雙方重新確立婚姻關係。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按照婚姻登記的程序辦理。具體的辦理程序如下:
首先,申請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除持與結婚登記相同的證件外,還須持《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然後,由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登記。復婚必須辦理復婚登記,只有經過登記,復婚雙方的婚姻關係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最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進行審查,註銷其離婚證,發給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之日起,重新確立夫妻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標籤:復婚 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