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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中國國籍的條件

《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第四條
華僑申請回國定居,擬定居地為原户籍註銷地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在國內連續居住一定時間;
(二)有穩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擬定居地為非原户籍註銷地的,除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擬定居地所屬省、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和公安機關聯合制定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華僑本人提出申請回國定居,應當提交回國定居申請表、自願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出入境記錄、有效護照或者旅行證及複印件、符合規定的照片、經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的華僑在國外的居留證明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其居留事實的材料和與受理條件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華僑回國定居應當由華僑本人提出申請。華僑本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親屬提出申請。親屬代為提出申請回國定居的,除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受託人身份證明、經公證的親屬關係證明和委託書。
法律依據
《中國國籍法》
第十三條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恢復中國國籍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