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糾紛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保險公司很多,大家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和實際的熟悉程度選擇一個合適的保險公司,有的朋友選擇購買保險,但是也產生了不少問題,甚至發生了保險糾紛,遇到糾紛以後就需要大家根據要求進行處理,但是怎麼處理糾紛大家可能不少很瞭解,但是可以跟小編去看看。
一、保險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如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發生保險合同爭議,可採取協商、仲裁、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保險法》第31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
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一方為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為被告。如當事人一方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不當時,在接到判決書的15日之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保險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是向當地保監局信訪辦投訴。
如果保險代理人及保險人在展業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為或違紀行為,可以向保監局投訴,通過行政途徑解決。
二是通過保險調解委員會來調解。
一些大城市已經在國內建立了保險調解制度,如上海地區。負責保險調解的委員會由市保險同業公會牽頭,各保險公司推薦熟悉相關保險業務和法律知識的人員組成,並聘請專家、律師、消委會人員為顧問,依據國家有關人民調解的相關法律法規,提供調解服務,市民申請保險糾紛調解完全免費。調解制度並不可能解決所有的保險糾紛,但對處於相對弱勢的保險消費者而言,顯然是獲得幫助的有效方式之一。
但是,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糾紛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所涉及的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是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會員公司;
2、糾紛雙方中,保險消費者一方須為保險個人消費者;
3、當事的保險會員公司對該糾紛有明確處理意見,而糾紛的另一方不接受;
4、調解必須完全遵循自願原則,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調解。也就是説,當保險公司不願接受調解時,調解程序無法啟動;
5、不涉及第三方利益;
6、未經訴訟或仲裁程序;
7、糾紛金額不高於10萬元。
目前上海地區的保險調解委員會一共有44位保險調解員。在調解員的確定上,調解委員會設有“迴避”機制,一旦涉及利益關係,相關調解員將回避。在具體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可由糾紛雙方共同選定。涉及案情複雜、爭議金額較大或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可採取“合議”制,由3名調解員共同調解。
三是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書面協議,願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爭議作出裁決。仲裁組織作為民間機構,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對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權屬於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決後,保險人拒不履行裁決,可以向保險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是訴訟。
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訴訟程序,對於保險糾紛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保險糾紛訴訟,如果當事人所涉及案件標的額比較大,建議最好是聘請專業的保險律師。
可以參考本文介紹的糾紛處理方法進行處理,但是對於糾紛的處理,首先是協商解決,如果解決不好,大家可以按照法律的程序進行訴訟,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保險糾紛,這樣是公平公正的。但是無論是什麼樣的糾紛,都需要大家按照要求積極處理,確保不導致糾紛惡化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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