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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獨資和合資企業區別主要是什麼

我國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上,基本上對於公司的性質都會標註清楚的。就比如外商獨資企業和合資企業肯定就是不一樣的,但是很多普通勞動者都難以區分外商獨資和合資企業區別主要是什麼?作為外商獨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在內部的人員結構管理框架上就存在較大的差異。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外商獨資和合資企業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外商獨資和合資企業區別主要是什麼?

外商獨資企業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根據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並應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條件,即採用國際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説是一人有限公司。 但不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設在中國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辦事處、代表處等。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即兩個以上不同國籍的投資者,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共同投資設立,共同經營,共負盈虧,擔當風險的有限責任公司。 (港、澳、台參照)

兩者區別在於是否有個人與中國公司、企業或經濟共同體參與。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合營各方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向合營企業認繳的出資,必須是合營者自己所有的現金、自己所有並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的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

凡是以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出資者應當出具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有效證明。

第三條

合營企業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或者其他財產以及合營者以外的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益或者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擔保。

第四條

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並且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合營企業依照有關規定發給的出資證明書應當報送原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合營合同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合營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十五,並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第五條

合營各方未能在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同合營企業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准證書自動失效。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第六條

合營各方繳付第一期出資後,超過合營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資期限3個月,仍未出資或者出資不足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會同原審批機關發出通知,要求合營各方在1個月內繳清出資。

未按照前款規定的通知期限繳清出資的,撤銷對該合營企業的批准證書。

第七條

合營一方未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或者繳清其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1個月內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逾期仍未繳付或者繳清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營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守約方應當在逾期後一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准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批准另找合營者承擔違約方在合營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造成的經濟損失。

前款違約方已經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繳付部分出資的,由合營企業對該出資進行清理。

守約方未按照第一款規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准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批准另找合營者的,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對該合營企業的批准證書。

第八條

本規定施行之日前已領取營業執照的合營企業,如合營各方或者任何一方未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出資期限繳付其出資的,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繳清按照合同規定應當繳付的出資。

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仍未繳清其出資的,可按照本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在本規定施行之日前已領取營業執照的合營企業,如果合營各方未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各自出資期限,並且未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按照本規定簽訂關於合營各方繳付出資期限的合營合同補充協議,報原審批機關審批,獲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前款合營各方在兩個月內未簽訂繳付出資期限補充協議,又未繳清出資,致使合營企業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無法籌建或者無法開業滿6個月的,原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對該合營企業的批准證書。

第十條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各方的出資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核准登記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對中方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有關規定的通知。

外商獨資企業的直接負責人就是投資者本人,而中外合資企業當中肯定是有外國人並且也有中國人共同參與的。外商獨資企業是屬於個人公司,而合夥公司是屬於經濟共同體。如果是屬於中外合資企業的話,和外商獨資企業適用的法律又不一樣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