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美國有沒有簽訂引渡協議?
一、中國和美國有沒有簽訂引渡協議?
中國目前並沒有與美國簽訂引渡協議,美國、加拿大分別與110個國家和115個國家簽有引渡條約,英國、法國分別與96個國家和108個國家簽有引渡條約,而我國目前僅與41個國家簽有引渡條約。
二、引渡條約的執行要求
在現代國際關係中,引渡已成為兩國之間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國家主權的合法體現。
在實行引渡時,須符合以下三個基本條件:
1、請求引渡的主體必須是有請求權的國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屬國和犯罪發生地國,個人不能成為請求引渡的主體。
2、引渡的發生須以被請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國且犯有可引渡之罪為基本前提。
3、引渡應當根據引渡條約進行。
三、引渡主體
能夠提出引渡請求的國家包括:
1、犯罪發生地國
這是基於國際法上的“ 領域管轄原則”,又稱“屬地原則”所進行的管轄。即一國對其所屬領域內的人和物或發生的事件,除國際法另有規定外,按照本國法律和政策獨立處置的權利。這種管轄是以一國實際控制的領域(包括領土、領空和領海)為其實施範圍的,是國際法中產生最早、最普遍的基本管轄形式。犯罪發生地是否在一國域內,往往成為該國能否成為一個引渡主體的關鍵。
2、罪犯國籍國
這是基於國際法上的“ 國籍管轄原則” 或“ 屬人原則”進行的管轄(即國家有權對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實行管轄,而不問其居住在國內或國外)。這就是説,如果犯罪人是屬於本國國籍的公民,國家就可以實行管轄。
3、受害國
根據國家屬地優越權的延伸原則,國家享有保護性管轄權。因此,儘管犯罪行為發生地不在本國,甚至罪犯也不屬於本國人,但如果犯罪行為的後果波及於該國,該國就可以行使管轄權,因而有權請求引渡。例如湄公河慘案,發生地不在中國和罪犯不是中國人,但由於受害的是中國商船及其船員,所以最後中國提出的引渡申請得到通過,糯康最終在中國受審並被判處死刑。
由於犯罪行為發生地國、結果發生地國和罪犯國籍國都有權請求引渡罪犯,當有數個國家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請求引渡同一人時,被請求國將罪犯引渡給哪一國,國際法上並無統一規則。
這其中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由於中國在司法方面與國際沒有接軌。我國目前與41個國家簽訂了引渡協議,而與美國簽訂引渡協議的國家則達到了100多個。引渡協議可以使我國的一些犯罪潛逃人員得到應有的處罰,所以我國的司法制度還有待改革,以期有一天可以真正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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