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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也門共和國體育合作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也門共和國體育合作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也門共和國體育合作協議

【法規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也門共和國體育合作協議

【頒佈部門】薩那

【頒佈日期】1998年03月29日

【實施日期】1998年03月29日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也門共和國體育合作協議

為了增進中、也兩國之間的友誼、發展兩國體育合作和加強體育交流,中華人民共和國駐也門共和國大使館和也門共和國青年體育部同意簽訂下列協議: 

第一條 

第二條 

中國體育教練組工作期限從1997年12月1日起至1999年11月30日止,為期兩年。如需延長本協議之期限,則雙方應在其到期前三個月通知對方,以便協議雙方商定。如果雙方的一方不通知對方終止本協議,則本協議在下一個兩年自動生效。 

在履行協議開始和終止時,也方為中國體育教練組全體成員提供前往也門和返回中國的機票。 

也方同中方合作,為中國體育教練組任期滿回國成員每人提供40公斤行李超重特許權。全體成員每年有權享受一個月的休假,休假期間生活費用由也方照發,並由也方提供由也門至中國的往返機票。 

第三條 

也方每月付給中國體育教練組每人整八百美元的生活費,其中50%按領生活費當天的也門中央銀行官方牌價支付也門裏亞爾,50%以美元支付。生活費於每月月底一次付清,免徵所得税。 

第四條 

中國體育教練組在也門的薩那及其它省份工作期間,也方提供有水、電、傢俱、炊事用具、餐具的住房和交通工具(包括油料、維修費)、以及電話和必要的辦公用品。另外,對在荷台達或高温地區工作的教練提供空調設備。 

第五條 

也方為中國體育教練組提供的醫療待遇如下: 

1、享受在政府醫院免費治療和檢查。在醫院不能提供藥品的情況下所購的藥品,也方根據醫院所開的診斷處方予以報銷。 

2、中國體育教練組成員中如有成員在也門生病而無法得到治療時,也方可提供回中國治療的機票,但條件是他以前在中國沒有患過此博 

第六條 

中國體育教練組享有進口食物、日常生活用品的關税豁免權,如果該豁免權不與也門憲法、財政部免税法及計劃和發展部處理此類雙邊協定的有關規定相牴觸。 

也方應為中國體育教練組成員入、出境簽證和申辦也門居留證方面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七條 

也方每年年初按官價支付給中國體育教練組每人相當於一百美元的運動服裝費用。 

第八條 

中國體育教練組成員在也門工作期間,享受法律保護。同時,中國教練組成員應遵守也門共和國政府的現行法令,尊重也門的風俗習慣,併為加強兩國人民的友誼和兩國體育領域的友好合作而努力。 

第九條 

雙方的一方在與另一方協商並獲得同意後,有權要求調換體育教練組任何一成員。也門方面可按本協議的同樣條件從中國聘請其它項目的教練。 

第十條 

對今後可能出現的本協議未涉及的任何其他條件,雙方將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 

本協議於1998年3月28日在薩那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寫成,兩種文字皆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自前協議終止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 也門共和國 

駐也門共和國大使館代表 青年體育部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