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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仲裁裁決費用承擔方是誰?

仲裁2.37W

一、申請執行仲裁裁決費用承擔方是誰?

申請執行仲裁裁決費用承擔方是誰?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民或法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申請執行費的徵收原則是:在一定數額下按件徵收,在一定數額上按比例徵收,實行遞減原則。執行全額或者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0.1%交納。

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在提出執行申請時預交,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既可以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執行完畢時多退少補;也可以先由法院墊付,執行完畢.時按實際支出數額一併結算。具體採用哪種辦法,由人民法院視案件情況決定。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二、仲裁裁決的效力是什麼?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根據仲裁法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三、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綜上所述,當事人拿到仲裁裁決書後,如果對方不履行,其可以向法院提出仲裁執行訴求,在辦手續的時候要繳納一筆執行費用,申請人預交,最終由被執行人承擔,可以用執行的財產抵扣。執行費用根據標的額比例徵收,超過五十萬的,按照千分之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