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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及涉港澳台離婚案中律師的代理權限是什麼

涉外及涉港澳台離婚案中律師的代理權限
對婚姻家庭領域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律師可視具體情況需要接受委託人的特別授權還是一般代理授權。如委託人辦理委託代理手續時或訴訟期間可能不在境內的,建議接受特別授權。
律師接受特別授權代理的,應在授權委託書中載明授權的代理權限及代理期限。特別要註明律師是否有權代為簽收法律文件。
律師接受境外委託人的委託,代理婚姻家庭法律業務,如委託人不能回到境內參加訴訟程序的,與代理事項相關的授權委託書、起訴書、答辯狀、離婚意見書、委託人的身份材料、證據等相關法律文件,律師可提前指導當事人辦理公證、認證等程序性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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