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税收風險有哪些?
一,税務登記不完善:易引發投資信息難追蹤的風險,導致少繳税款。根據調研,部分合夥型基金由於對税收政策不夠熟悉而未及時進行税務登記;有些進行税務登記的合夥型基金,登記較為隨意,很多基金僅在地税部門辦理税務登記,沒有在國税部門登記。對於已進行國税税務登記的基金,信息也相對有限,尤其是投資信息披露較為簡易,缺少對投資者、投資金額、投資收益、分紅情況等信息的備案和披露,這對於基金投資人的税收管理極為被動,容易引發監管漏洞。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隨着“營改增”的推進,有些基金的業務屬於“營改增”範圍,但沒有參與“營改增”,留下了很大税務風險。
二,基金核算不規範:易引發會計信息不透明的管理風險。調研發現,目前基金項目存在監管漏洞,部分私募股權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名下有“兩套賬”;私募股權基金不按規定獨立運作、單獨設賬核算,基金管理機構與投資基金主體之間存在相互開票、費用混合列支等混亂現象,監管機構無從掌握基金的投資收益和分紅等財務情況,而基金管理人對企業投資者無代扣代繳義務。因此,監管機構對基金投資人中企業投資者的監管存在一定的税務風險。
三,對“先分後税”的理解不到位:易導致投資者滯後納税的風險。按照91號文件和159號文件規定,合夥企業不是所得税納税主體,但是應納税所得的核算主體,“先分後税”的原則體現“穿透”税制的理念,與法人所得税税制不同。穿透税制下的合夥企業所得税,合夥人不同於股東,每個納税年度無論合夥企業是否分配,均須計算出合夥企業的經營成果,並將該成果在各個合夥人(投資者)之間劃分、分割,合夥人應以此繳納税款。也就是説,無論是否分配,合夥人都應將劃分所得合併自身經營所得一同繳納税款。但實踐中,調研發現部分私募基金投資者,對“先分後税”的“分”理解為分配而不是劃分,普遍存在不分紅、不納税的現象。隨着投資基金規模的擴大,尤其是PE、VC投資的對象都屬於朝陽產業,投資期較長,一般投資5年以上才對收益分紅,投資者滯後納税的風險也逐漸增加。
四,投資人身份不能“穿透”:易帶來收益錯享税收優惠的風險。對於有限合夥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現行税收法規對基金將投資收益分配至合夥人是否保留其原有屬性並按照其原有屬性徵税成為值得關注的焦點問題。按照企業所得税法及相關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税收入。但居民企業作為基金的合夥人通過基金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由於是間接投資,企業所得税法規定的免税收入是“直接”收入,而非“間接”分回的收入,因此雖然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按“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具有“投資管道”的形式特徵,但是現行税法並未對其真正賦予“管道”主體意義,因此不能享受税收優惠。在税法並未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之前,這是造成補繳税款的重要税收風險點。
綜上所述,私募基金税收風險的税收風險並不小,需要各位基金經理人及時掌握税收優惠信息,把握税收的新動態。雖説我國目前的税收管理體制仍不完善,但若有各位納税人的主動積極配合,相信我國的税收風險管理會更明朗。如果您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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