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資金法律風險有哪些
私募基金股權投資相對於公積金股權投資的範圍要窄一些,而且私募基金投資自己也比較高,但是私募基金的豐厚利益那是相當可觀的,收入越大,風險就越大。私募基金就有的高風險高回報的特點,那麼私募基金資金法律風險是什麼呢!大家都來學習一下吧。
一、私募基金的基本介紹
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眾募集資金分為公募與私募,按主投資標的又可分為證券投資基金(標的為股票),期貨投資基金(標的為期貨合約)、貨幣投資基金(標的為外匯)、黃金投資基金(標的為黃金)、(基金投資基金,標的為PE與VC基金),(房地產投資基金,標的為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標的為信託產品),對衝基金(又叫套利基金,標的為套利空間),以上這麼多基金形態,很多都是西方國家有,在中國只有此類概念而並無實體(私募由於不受政策限制,投資標的靈活,所以私募是有的)。
中國所謂的基金準確應該叫證券投資基金,例如大成、華夏、嘉實、交銀施羅德等,這些公募基金受證監會嚴格監管,投資方向與投資比例有嚴格限制,它們大多管理數百億以上資金。 私募在中國是受嚴格限制的,因為私募很容易成為“非法集資”,兩者的區別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眾集資,資金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如果募集人數超過200人,並轉移至個人賬户,則定為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極嚴重經濟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吳英、德隆唐萬新、美國麥道夫。
目前中國的私募按投資標的分主要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經陽光化後又叫做陽光私募(投資於股票,如股勝資產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當資產、星石、螞蟻財富等資產管理公司),私募房地產投資基金(目前較少,如金誠資本、星浩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即PE,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以IPO為目的,如鼎輝,弘毅、KKR、高盛、凱雷、漢紅)、私募風險投資基金(即VC,風險大,如聯想投資、軟銀、IDG)公募基金如大成、嘉實、華夏等基金公司是證券投資基金,只能投資股票或債券,不能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不能投資房地產,不能投資有風險企業,而私募基金可以。
二、私募基金資金法律風險
1、合同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投資者之間簽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類似投資協議,往往存在保證金安全、保證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護的條款。此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協議締約不能、締約不當與商業祕密保護也可能帶來合同法律風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目標企業談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資協議的訂立,這是確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金方向與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過程中可能涉及三個方面的風險:
(1)締約不能的法律風險;
(2)談判過程中所涉及技術成果等商業祕密保密的法律風險;
(3)締約不當的法律風險。更確切的説是指附隨義務引起的法律風險,而不是合同法律風險。
2、操作風險
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有三種形式:
(1)通過信託計劃形成的契約型私人股權投資基金;
(2)國家發改委特批的公司型產業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產業基金;
(3)各類以投資公司名義出現的、與私募股權基金運作方式相同的投資機構,而這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處於監管法律缺失的狀態。雖然我國私募基金的運作與現有法律並不衝突,但在實施過程中又缺乏具體的法規和規章,導致監管層與投資者缺乏統一的觀點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基金經理暗箱操作、過度交易、對倒操作等侵權違約或者違背善良管理人義務的行為,都可能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
3、退出機制中的法律風險
目標企業股票發行上市通常是私募股權基金所追求的最高目標。股票上市後,投資者作為發起人在經過一段禁止期之後即可售出其持有的企業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從而獲取鉅額增值,實現成功退出。這其中,借殼上市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如果買殼方沒有對“殼”公司歷史做出充分了解,沒有對債權人的索債請求、償還日期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而產生的一些負債等債務問題做出充分調查,就會存在債權人通過法律的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資產或分割買殼方己經取得的股權,企業就會有着失去控制權的風險。
另外,回購不能也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主要法律風險。表現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時的投資協議中回購條款設計不合法或者回購操作違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規。
如果遇到失敗的投資項目,破產清算程序中也存在許多法律風險,包括資產申報、審查不實、優先權、別除權、連帶債權債務等。
私募基金資金法律風險有合同的法律風險,管理人對私募基金的操作風險,以及私募基金退出機制中法律風險體現。現在我國對私募基金的管理相當嚴格,因為私募基金很有可能會出現非法融資的現象,所以投資需謹慎,投資者一定要考慮清楚之後再做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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