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立的一般税務處理辦法有哪些?
為了企業發展的需要,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在結合市場形勢的基礎上,會做出分立或者合併的決議。由於分立、合併等都屬於經濟型的行為,故而是需要進行納税的。據此,相關法律對企業分立的一般税務處理辦法做出了規定,具體的處理辦法那些呢?
一、什麼叫企業分立
分立,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稱為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
二、企業分立的一般性税務處理辦法:
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税基礎。
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4、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税處理。
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三、解讀:
①對被分立企業來説,分立是企業資本的收縮,是企業淨資產(股權)的分割,而不是資產的購買或出售行為,因此會計處理上是不計損益的。
而税務處理上,認為被分立出去資產,對被分立企業來説,所得税不再延續,所以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②同理,對分立企業來説,相當於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了資產。
③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就是,分立企業的股權公允價,這裏筆者認為股權公允價就是分立出去資產公允價減負責公允價,因為分立不可能產生商譽。
“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對於這句話,筆者認為,可以理解為(僅對分立企業股東)對分立出去資產和負債進行清算,清算之後對剩餘財產向股東(分立企業股東)分配,應按照財税〔2009〕60號文件處理。
④新設分立就是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納税主體消失,毫無疑問,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税處理。
⑤企業分立後,分立各企業,都是法人,都是所得税納税人,虧損當然不能相互結轉彌補。
注意事項:存續分立被分立企業分立前的虧損,並不轉移,仍有分立後的被分立企業依法彌補。新設分立被分立企業按清算進行所得税處理,如果清算期虧損,那麼虧損將永久不能彌補。
是根據在企業在分立時進行的資產轉移活動的所得或者是損失進行計算的,在機關具體的税額時,必須按照公允的原則進行,在企業分立後,則為兩個獨立的法人,不得再繼續進行彌補損失或者轉讓利潤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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