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立的賬務處理方法有哪些?
一、税務處理原則
無論是存續分立還是新設分立,119號文按股權價款支付方式的不同,將其又進一步分為免税分立和應税分立。
1、免税分立的税務處理。如果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或其股東的交換價款中,除分立企業股權以外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於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税務機關審核確認,企業分立當事各方可選擇按下列規定進行分立業務的所得税處理:
(1)被分立企業可暫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所得税。但如果被分立企業股東以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交換獲取分立企業的股權的同時還獲得了部分非股權支付額,且企業分立被核准為免税分立的,應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3]45號)的規定,將換出股權中包含的與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的增值部分,確認為當期應納税所得額。
(2)被分立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税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3)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負債的成本,須以被分立企業的賬面淨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進行調整。
2、應税分立的税務處理。如果企業分立不符合免税分立條件,或未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按照119號文的規定:“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税。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税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
3、取得分立企業股權的税務處理。無論是免税分立還是應税分立,依據119號文的相關規定,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成本應以放棄的舊股的成本為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以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
(1)直接將新股總投資成本確定為零;
(2)以被分立企業分離出去的淨資產佔被分立企業全部淨資產的比例先調整減低原持有的舊股的成本,再將調整減低的投資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二、與會計處理的比較
1、新設分立下與會計處理的比較
新設分立是指將被分立企業分立組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公司(即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不需要經過法定的清算程序即可宣告解散。
企業經批准採取新設分立方式時,應當對原企業各類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登記,對各類資產及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核對查實,編制分立日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冊。分立後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分立企業,其資產、負債和股東權益均以評估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將註冊資本計入“股本”或“實收資本”科目,評估價值高於註冊資本的部分記入“資本公積”科目。
因此,應税新設分立情形下,由於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會計上按評估價值入賬,税收上也允許按評估價值在税前扣除,會計與税法規定一致。然而,在免税新設分立下,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會計上按評估價值入賬,税收上只允許按原賬面價值在税前扣除。當資產的評估價值(入賬價值)大於原賬面價值(計税基礎)時,形成遞延所得税負債,即借記“所得税費用”科目,貸記“遞延所得税負債”科目;當資產的入賬價值小於計税基礎時,形成遞延所得税資產,即借記“遞延所得税資產”科目,貸記“所得税費用”科目。在資產耗用或處置時遞延所得税資產或遞延所得税負債轉銷。
2、存續分立下與會計處理的比較
存續分立是指將被分立企業的一個或多個沒有法人資格的營業分支機構分離出去成立新的公司,將新公司的股份部分或全部分配給被分立公司的股東,且被分立公司依然存續經營。
無論分立企業有沒有增加新的投資者,被分立企業只需將進入分立企業的資產、負債以原賬面價值為基礎結轉確定,借記負債類科目,貸記資產類科目,差額借記權益類科目。如為免税分立,被分立企業無需就分離資產的所得交税;如為應税分立,被分立企業需就分離資產的所得交納所得税。
對於分立企業,當無新的投資者加入時,會計上可以按分離資產的原賬面價值或評估價值作為入賬價值;有新的投資者加入時,分立企業則以評估價值或各出資人商議的價值為基礎確定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的成本。計税基礎則因應税分立或免税分立而不同,具體情況如下:
在應税存續分立情形下,當有新投資者加入時,分立企業接受資產的入賬價值與税法允許税前扣除的計税基礎一致,均是評估價值。無新投資者加入時,分立企業接受資產的入賬價值如為分離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則會計與税法存在差異,因為税收上允許按評估的價值在税前扣除;如為分離資產的評估價值,則會計與税法規定一致。
在免税存續分立情形下,當有新投資者加入時,分立企業接受資產的入賬價值為評估價值,而税法允許扣除的只能是原賬面價值,二者存在暫時性差異。無新投資者加入時,分立企業接受資產的入賬價值如為分離資產的原賬面價值,由於税收上也只允許按原賬面價值在税前扣除,會計與税法規定一致;如為分離資產的評估價值,則會計與税法存在差異,因為税收上只允許按原賬面價值在税前扣除。
當資產的入賬價值大於計税基礎時,形成遞延所得税負債,即借記“所得税費用”科目,貸記“遞延所得税負債”科目;當資產的入賬價值小於計税基礎時,形成遞延所得税資產,即借記“遞延所得税資產”科目,貸記“所得税費用”科目。在資產耗用或處置時遞延所得税資產或遞延所得税負債轉銷。
在公司的內部工作的過程中,關於企業分立的賬務處理是有明確規定的。進行相關內容的處理時有很多需要了解的內容。如果遇到有關於財務處理方面的問題要進行及時專業諮詢,不要造成嚴重的後果而無法彌補。現在社會中的不良風氣還時候發生。所以小編希望大家能夠認真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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