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發票抵扣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在實踐中,我們知道一般納税人取得增值税發票後是可以進行增值税發票抵扣的。不知大家是否瞭解,進行增值税發票抵扣的適用範圍、抵扣期限、抵扣要求都是有相關規定的,那麼增值税發票抵扣時間是怎樣規定的?下面本站的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增值税發票抵扣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税扣税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税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税額。因此,從開票之日起為認證期限的第一天,認證期限為180日並非6個月。
二、需注意的五個事項
1、適用範圍
59號公告規定,納税人自辦理税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税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税額申報繳納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税扣税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税人後抵扣進項税額。
2、憑證取得
目前,增值税扣税憑證包括增值税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税收繳款憑證。納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憑證只有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其進項税額才可以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為此,企業籌建期在購進貨物時,儘量選取經營規範、信譽較高、經營時間長,並具有一般納税人資格的企業進行交易;要求對方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時,開票方應提供有關資料,並仔細比對相關信息,看看是否符合規定;嚴格審查發票的真實性,並通過銀行賬户支付貨款,對於項目不全、字跡模糊等不符合抵扣規定的情況,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發票。如果對取得的發票存在疑問,應當及時向主管税務機關求助查證。
3、抵扣時限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税扣税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一般納税人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税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税額。逾期未認證、未申報抵扣的,不能抵扣進項税。
農產品收購、銷售發票和税收繳款憑證,沒有規定抵扣期限。但要注意,憑通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税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如果不全,其進項税不得抵扣。
4、抵扣要求
納税人取得進項發票用於抵扣時,總的原則是要有真實交易,不能虛構業務、虛報數量,一般不要接受銷售方上門提供的專用發票,更不能接受虛開的發票。“票、貨、款”要相一致,即購進貨物(提供勞務)、支付貨款、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所註明的銷售方(提供勞務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一致。
對於海關專用繳款書,59號公告明確,納税人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税扣税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規定的程序,經國家税務總局稽核比對相符後抵扣進項税額。
對於增值税專用發票,59號公告明確,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税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的程序,由銷售方納税人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後重新開具藍字增值税專用發票。上例,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開具時間為2014年8月,超過了180日的認證期限。甲公司應按照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規定的程序,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信息表》,並由銷售方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後重新開具藍字增值税專用發票,憑該藍字發票進行認證抵扣。
5、不得抵扣情形
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條、《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第二十四條規定了不得抵扣進項税的情形,納税人要予以重視。
另外,對既有增值税應税業務,又有非增值税應税業務,要合理劃分應税項目與非應税項目,準確計算當期准予抵扣的進項税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税額乘當月免税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税應税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營改增”納税人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税額乘(當期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税應税勞務營業額+免徵增值税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增值税發票抵扣時間在上文中為大家介紹了一下,大家需要注意一下。有的人因為粗心大意而錯過了增值税發票抵扣時間在這樣的情形下是不可以進行抵扣了。這時的增值税發票只能當做普通發票來解決了,需要全額計入採購的成本。所以在工作中大家需要多加註意時間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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