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增值税發票抵扣期限
國家税務總局發佈了《關於調整增值税扣税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617號)(下稱《通知》),將增值税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稱“三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下稱“一書”)等扣税憑證的抵扣期限延長到開具之日起180日內,並就與此相關的一些問題進行了明確。
根據《通知》,以下政策要點需要納税人準確把握:
一是延長了三票一書的抵扣期限。《通知》規定,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三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抵扣;實行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一般納税人,應在一書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報送《海關完税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未實行此管理辦法的,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後的第一個納税申報期結束以前,申報抵扣。
二是強調了對三票一書抵扣超時的税務處理。《通知》規定,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三票一書,未在規定期限內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税額抵扣。在已明確增值税抵扣憑證的抵扣期限已延長至180日的前提下,《通知》進一步強調,如果納税人未按照規定要求的期限辦理增值税抵扣憑證的認證申報等抵扣事宜,則相應的進項税款不能抵扣,而應計入企業的成本費用,所造成增值税税收負擔的增加將由企業自行負擔。
三是再次明確了對部分抵扣憑證丟失的處理方法。《通知》規定,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內,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及相關規定辦理;丟失一書的,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內,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税證明,經主管税務機關將一書電子數據審核並納入稽核系統進行比對無誤後,方可允許抵扣。
綜合《通知》及其他相關文件的規定,以下三大事項需要納税人密切注意:
第一,牢記180日的抵扣期限,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認證和申報。企業的財務及相關人員應牢記“180日”這一抵扣期限,對於納税人取得的2010年1月1 日以後開具的三票一書,應在180日期限內,按照要求完成認證、申報等抵扣工作,避免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認證和申報抵扣,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第二,納税人取得的2009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增值税扣税憑證,還是按照原來的規定在90日期限內進行認證並抵扣。
第三,個別抵扣憑證丟失的納税人,應在180日內按照規定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納税人如果發生丟失三票一書的情況,可在18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向税務機關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得到批准後,則相應的税款仍被允許抵扣,企業的財務人員應按照這一時間要求及時向税務機關申請辦理。
但我們還需要注意時間的限制,如果超出限制的話我們就無法開出增值税發票,這樣所導致的問題後果可能是非常嚴重的,不同地區開具發票的地點和抵扣方式可能有所不同,所以還需要根據當地的政策進行增值税發票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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