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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拆遷營業税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企業拆遷營業税的相關規定

企業拆遷營業税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單位個人土地被國家徵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有關營業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7]969號)規定,國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於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來説,是將土地使用權歸還土地所有者。同時,《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税税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

另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税問題的通知》規定,納税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徵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税税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規定,不徵收營業税。

因此,對國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規劃需要而收回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並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標準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動產)的補償費,不徵收營業税。

二、企業拆遷營業税的計算

《關於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税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税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520號)第二條規定,納税人受託進行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並代委託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其提供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築業”税目繳納營業税;其代委託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行為屬於“服務業——代理業”行為,應以提供代理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代委託方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税。因此,你公司取得的拆遷收入應分別按不同的税目計算繳納營業税。即,應按照“建築業”税目計算繳納的營業税22.5萬元(750×3%),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税目計算繳納的營業税15萬元[(1280―

750―230)×5%],合計應繳納的營業税37.5萬元(22.5+15)。

企業拆遷營業税並不是企業拆遷所獲得的賠償款所要繳納的唯一税款,還有企業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等。企業拆遷補償款所要繳納的税款都有統一的標準和要求條件,並且,各個地方也有不同的納税標準。企業在拆遷後一定要重視這項工作的進行,以免產生不合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