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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土地信訪材料範文

徵地拆遷土地信訪材料範文

徵地拆遷土地信訪材料範文

上訪人:XXX,住XXXXXXX,聯繫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訪人:XX房屋徵收局,地址:XXXXXX。

負責人:XXX,該徵收局的負責人,聯繫電話:XXXXXXXXXXX。

請求事項:

請求被某房屋徵收局補償上訪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XXXXX元(詳見於損失清單)。

事實與理由: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框架內,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時,給承租人的各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根據法律法規之規定,雖然明確被徵收人是所有權人,但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內,徵收房屋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對其損失進行補償。理由是:

1、對所被徵收人(有權人)的補償的性質應為其喪失物權的損失補償,而物權的權能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租賃合同實際是所有權人將其物權之佔有、使用以及部分收益權能讓渡給承租人的合同,承租人基於合法有效的合同概況受讓了物權之佔有、使用以及部分收益權能,其權益合法,應當與所有權人一道受到維護。在租賃期內,因徵收拆遷不能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徵收拆遷的主體政府應當對承租人的損失予以補償。

2、事實上,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那麼,當沒有租賃事實存在時,所有權人獲得該兩項補償並無異議,但就租賃事實存在,所有權人獲得該兩項補償,明顯有悖公平。

3、即使所有權人作為被徵收人獲得全部的補償項目,所有權人與承租人也會因租賃合同的無法繼續履行發生爭議,租賃人有權依照合同追究所有權人的違約責任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如此一來,導致訴訟,最終,至少所有權人退還前述兩個補償項目所涉的金額,既浪費司法資源,有造成社會的不穩定,不利於和諧社會的建設。故,政府作為徵收拆遷的主體應當對承租人合法權益的損失予以補償。

二、被上訪人某房屋徵收局徵收位於XXXXXXX給上訪人造成了各項經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事實、理由和證據的詳細描述)

作為行政機關之拆遷人,應當依法定程序進行拆遷。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並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覆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上訪人特向各上級機關上訪,懇請各上級機關依法督促被上訪人積極向上訪人發放各項相應的補償款。

上訪人: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