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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人不付加工費,承攬人可賣定做物

定做人不付加工費 承攬人可賣定做物

定做人不付加工費 承攬人可賣定做物

振興小學和宏達製衣*限公司簽訂了一份承攬合同,合同中約定了如下條款:①由宏*公司為學校加工校服500套,每套的加工費為60元;②宏*公司應在9月10日前完成交付的任務;③由振興小學自己負責提供校服所需的面料;④宏*公司在完成任務後通知振興小學,學校應在接到通知後10日內付款提貨。

宏達*衣公司在約定期限內完成定做任務後,用傳真的形式通知振興小學來公司領取校服並交付貨款,可校方在過了十多天才打來電話,説學校因為一直沒有收齊學生的校服款,所以暫不能如期提貨付款,是不是可以先提貨,等收齊了學生的交款再補交貨款。宏*公司沒有同意振興小學的提議,堅持付款的同時才能提貨。此後的兩個多月,振興小學也沒有來付款提貨。其間宏*公司曾幾次用電話或傳真的方式讓學校來提貨。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宏達*衣公司將這500套校服賣給了另外兩家小學,共得款5萬餘元。宏*公司在扣除了自己的加工費和保管費後,還剩餘了2萬多元錢,於是又電話通知學校來領取。學校在知道此事後非常氣憤,認為宏*公司沒有權利私自把校服賣掉,便以宏*公司違約為由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宏*公司追回全部校服,由他們自己交付貨款後再提取。

本案涉及留置權的問題。根據民法學的理論,留置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財產的債權人,於其債務未獲清償前,可以留置其佔有物以擔保其債權的權利。宏達*衣公司和學校簽訂的合同屬於承攬合同,合同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關留置權的條款,但也沒有約定不可以行使留置權,所以根據民法典第八十九條第4款及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按照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所以在本案中,宏達*衣公司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在振興小學一直不來付款提貨的情況下,行使自己留置權並將定做物變賣,然後在所得的價款中扣除應收的費用和合理支出後,將剩餘的價款返還給學校。同時,如果所得價款不足債權額的,宏達*衣公司有權繼續向學校追償其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