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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普通合夥)

合夥協議(普通合夥)

合夥協議(普通合夥)

{子問題開始}合夥協議 {子問題開始}甲方: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子問題開始}乙方: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子問題開始}丙方: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為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三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子問題開始}一、合夥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 事務。

{子問題開始}二、合夥企業概況 名稱: (普通合夥)。

經營場所: 。

經營範圍: 。

{子問題開始}三、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子問題開始}四、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人民幣 元,以 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

乙方:出資額為人民幣 元,以 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

丙方:出資額為人民幣 元,以 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

2.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子問題開始}五、出資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由合夥負責人 方統一保管,其他合夥人有監督和核查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子問題開始}六、出資評估 1.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天 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時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2.全體合夥人一致確認 方以勞務出資的評估價值為人民幣 元。

{子問題開始}七、合夥企業登記 全體合夥人同意指定 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子問題開始}八、財務、會計 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佈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夥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子問題開始}九、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 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餘分配以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税後利潤,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公積金 %;

(2)提取公益金 %;

(3)剩餘利潤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

3.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如另有改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4.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5.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 各自出資的比例 承擔債務。

6.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改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7.由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子問題開始}十、入夥 新合夥人入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夥協議;

(4)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子問題開始}十一、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2.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3.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子問題開始}十二、出資的轉讓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享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夥對待;

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子問題開始}十三、合夥事務的執行 1.委託執行人

(1) 方負責經營管理, 方負責財務出納, 方負責財務會計。

(2)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方作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負責人。

2.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 三分之二以上 的合夥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 一人一票 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裁決權。

3.其他合夥人對執行人的監督權

(1)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閲賬簿;

(3)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銷該委託;

(4)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子問題開始}十四、合夥人的權利義務及合夥企業事務的決定 1.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一般事項應實行合夥人 一人一票 並經全體合夥人 過半數 通過的表決辦法,重大事項應經全體合夥人 一致 同意方可執行;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享有退夥的權利。

2.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合夥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夥人入夥及合夥人的退夥;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子問題開始}十五、禁止行為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似或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子問題開始}十六、合夥營業的繼續 1.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2.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子問題開始}十七、合夥企業的終止和清算 1.合夥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5)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6)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應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税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九條盈餘分配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九條債務承擔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6)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子問題開始}十八、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2.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3.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夥人違反本協議關於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6.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十四條規定,應按其他合夥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且可由其他合夥人全體決定除名。

{子問題開始}十九、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夥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夥人各方投入本合夥企業的資金,均為各合夥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夥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子問題開始}二十、保密 協議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該保密義務永久有效。本保密條款具有獨立性,不受本協議終止、解除以及其他條款效力的影響。

{子問題開始}二十一、通知 1.根據本協議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甲方 ,乙方 ,丙方 。

3.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子問題開始}二十二、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協議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其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日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子問題開始}二十三、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於 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子問題開始}二十四、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協議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協議的原則、協議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協議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協議相牴觸。

{子問題開始}二十五、補充及附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的內容為準。

{子問題開始}二十六、協議的效力 1.本協議一式 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各份協議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經各方簽署後生效。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子問題開始}甲方(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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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問題開始}乙方(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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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問題開始}丙方(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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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協議 合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