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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企業入夥協議

普通合夥企業入夥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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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入夥條件

入夥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入夥應具備一定的條件,即:
1、入夥人與原合夥人訂立書面合夥協議。入夥協議的簽訂表明原合夥人對入夥人的接受,也表明了入夥人的入夥意願。原合夥人與入夥人簽訂入夥協議時,應履行其告知的義務,即告知入夥人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因為入夥人人夥後,對入夥前的合夥企業債務要與原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原合夥人履行告知義務,目的是有利於第三人決定是否入夥。入夥協議中關於入夥人債權債務承擔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但對內具有效力。
2、全體合夥人的同意。入夥使得入夥人取得合夥人的資格,與其他合夥人共同成為合夥組織的成員,因此須經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