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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聘請律師合同

民事案件聘請律師合同

民事案件聘請律師合同

民事案件聘請律師合同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

上海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律師事務所”)和     (以下簡稱“委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於  年 月 日訂立。

一、專項條款

1.1. 法律服務範圍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指定承辦律師,為委託人提供的法律服務(以下簡稱“案件”)為:

[訴訟案件]

代理委託人就   案件的   進行訴訟。

[非訴訟案件]

就   事宜或項目向委託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並協助委託人處理與該事宜或項目相關的法律事務。

1.2. 代理權限

委託人授權律師事務所的權限為:                

1.3. 律師

律師事務所指派  律師、  律師作為本協議法律服務事項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

1.4. 律師費

律師費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

(1)定額律師費

雙方經協商後確定,委託人委託律師事務所辦理的案件以計件方式收取定額律師費,律師費總額為     元。

(2)按標的額計算律師費

雙方經協商後確定,委託人委託律師事務所辦理的案件以按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律師費,收費的標準為: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   ;

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   ;

1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   ;

1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含1億元)部分收費比例為   ;

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   。

總額為     元。

收費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3)按時計算律師費

雙方經協商後確定,委託人委託律師事務所辦理的案件以計時方式收取律師費,計時收費的標準為:合夥人/合作人每小時       元;其他律師每小時     元;律師助理每小時     元;祕書每小時     元。計時收費的最小單位為0.1小時。

(4)其他計費方式                

1.5. 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是指與辦理委託事項密切關聯的各項支出,該等其他費用應由委託人另行承擔。雙方就其他費用的收費標準約定如下:

(1)長途電信費用:        

(2)文件快遞費用:           

(3)複印費用:         

(4)外地或境外差旅費:        

(5)其他:           

1.6. 費用支付

1.6.1 .律師費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根據以上第1.4條所確定的律師費,由委託人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支付。

(2)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日內先支付 元。其餘律師費將按照以下約定支付:  

1.6.2 .其他費用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本合同生效時預付其他費用     元,結案時據實結算。

(2)本合同生效時委託人一次性支付其他費用     元,結案時不再據實結算。

1.7. 聯繫信息

有關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的聯繫信息如下:

律師事務所:

地 址:          

郵 編:          

聯 系 人:          

電 話:          

傳 真:          

電子郵件:          

委託人:

地 址:          

郵 編:          

聯 系 人:           

電 話:          

傳 真:          

電子郵件:          

1.8. 其他約定

(1) 

(2)  

(3)   

(4)    

二、一般條款

2.1.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義務

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為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承擔以下義務:

(1)承辦律師應當遵守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承辦律師應當勤勉盡責,維護委託人的最大利益;

(3)承辦律師應當及時向委託人報告有關案件的進展情況;

(4)承辦律師不得超越委託人授權行事;

(5)承辦律師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以外的其他任何款項;

(6)律師事務所或承辦律師變更聯繫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

(7)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應當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祕密和/或個人隱私。

2.2. 法律服務人員的安排

(1)在聘請律師合同履行過程中,律師事務所可根據法律服務的需要,另行指派本所其他律師、律師助理、祕書處理與本案有關的一般事務,包括但不限於:送達文件、調查、文件製作、文件複印、相關法律調研。

(2)在聘請律師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律師辭離律師事務所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代理委託人辦理案件,律師事務所經委託人同意,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師辦理案件。委託人要求解除聘請律師合同的,在合理認定律師費的情況下,應當辦理解除律師合同的手續。

(3)因不可抗力等緊急情況,致使原來指定的承辦律師不能履行職責,律師事務所根據情況及時與委託人協商變更承辦律師。若無法聯絡到委託人或委託人不同意變更承辦律師的,雙方同意:____        ____             

2.3. 委託人的義務

委託人承擔以下義務:

(1)向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如實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信息,如實陳述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2)如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律師事務所或律師;

(3)如委託人變更聯繫信息,應當及時通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4)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

(5)無論何種情況,委託人向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提出的要求均不得違反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

2.4. 計時收費的費用清單和支付

(1)律師事務所於委託人應當支付律師費之前,應當向委託人提交書面的計時收費費用清單,告知其在該期間內應當支付律師費、其他費用的金額。

(2)按月結算計時費用:律師事務所應當於每月10日向委託人提供上月律師費清單,委託人應當於收到清單後10日內確認或提出異議。委託人未在10日內提出異議的,應當按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清單支付律師費。

(3)若委託人對律師工作時間提出異議的,可要求查詢律師承辦案件工作時間紀錄單。

(4)委託人應當在收到費用清單後 日內向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如果委託人未能夠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或者費用清單的提示及時足額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5)律師事務所在收到委託人的付款後,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律師事務所專用發票或相應的費用的收據、發票。

2.5. 滯納金

若委託人逾期支付本協議項下款項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款項的每日千分之三計算滯納金。

2.6. 委託人財物的保管

(1)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取得的由委託人提供的正本資料、文件、其他物品以及代收的執行款物(以下簡稱“委託人財物”)均屬於委託人的財產,律師事務所應當在完成法律服務後,將委託人財物移交給委託人。

(2)如果委託人未及時接受或拒絕接受律師事務所移交的委託人財物,律師事務所可代為保管或移送公證機關提存,由此產生的任何費用,均由委託人承擔。如律師事務所代為保管委託人財物的,則保管期限不超過兩年(自移交之日起算),逾期律師事務所不承擔任何責任。

2.7. 保密責任

(1)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對於委託人的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以下簡稱“委託人祕密”)應當保守祕密,在未徵得委託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委託人祕密。

(2)以下內容不屬於委託人祕密:

a.刑事犯罪證據;

b.可以公開查閲或取得的信息和資料;

c.本協議所約定的服務範圍和授權權限的內容。

(3)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另簽訂有保密協議的,應當以保密協議的約定為準。

2.8. 利益衝突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當就已經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代理與委託人有利益衝突方的情況如實告知委託人。在發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委託人有權撤銷對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的授權;律師事務所亦有權解除本協議。

2.9. 其他法律事務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均無義務代理委託人處理本協議約定的法律服務範圍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務。委託人如確有需要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提供有關其他法律事務的服務的,應當與律師事務所另行簽訂法律服務委託協議。

2.10. 合同的解除

(1)如果委託人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且延期超過三十日的,律師事務所有權解除本協議。

(2)如果委託人向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提出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要求,則律師事務所有權隨時終止向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

(3)如果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發現委託人捏造事實或者弄虛作假,則律師事務所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

(4)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解除的,委託人仍應按照約定或根據律師事務所已提供的法律服務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

2.11. 不保證

律師向委託人就案件提供的分析、判斷和意見,均不可理解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2.12. 完整的協議

本協議作為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之間的最終的、完整的協議,取代之前雙方作出的口頭或書面的約定。

2.13. 協議的可分性

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導致全部或部分無效,本協議的其他條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應當予以履行。

2.14. 修改

本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修改。

2.15. 通知

與本協議履行有關的通知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對方,書面方式可以郵寄、掛號郵寄、專人送達、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均應視需要選擇合適的送達方式。

2.16. 爭議的解決

(1)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之間就本合同簽訂、履行發生爭議的,委託人可以直接與律師事務所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委託人可直接向上海市律師協會提出申訴意見,由上海市律師協會進行爭議調解。

(2)雙方同意,有關本協議簽訂、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協商解決和調解解決的,可選擇_______

1.向________提起仲裁;

2.向________提起訴訟。

2.17.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1.1條約定的  (訴訟/非訴訟/見證/諮詢)工作完成時止。

2.18. 生效

本協議自____________________後生效。

簽署:

律師事務所[簽署]       委託人[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