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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聘請律師協議

刑事案件聘請律師協議

刑事案件聘請律師協議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律師事務所”):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法律服務範圍

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的委託指定承辦律師,為當事人所提供的法律服務(以下簡稱“案件”)為: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___因 ___案件的偵查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 )、一審階段( )、二審階段( )、階段( )擔任的代理人、辯護人。

二、承辦律師

①律師事務所指派 律師、 律師作為本協議

法律服務事項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

②在法律服務過程中,律師事務所有權根據法律服務的需要,另行指派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律師助理、祕書處理與本案有關的一般事務,包括但不限於:送達文件、調查、文件製作、文件複印、相關法律調研。

③在法律服務過程中,如果律師離開律師事務所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代理當事人辦理案件,律師事務所可以與當事人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師辦理案件。

三、律師費用

①雙方依照《___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__價費(__)__號]確定律師費收費方式如下:

[計件律師費] 雙方經協商後確定,當事人委託律師事務所辦理的案件以計件方式收取定額律師費,律師費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元整。

[按時計算律師費]

①雙方經協商後確定,當事人委託律師事務所辦理的案件以計時方式收取律師費,計時收費的標準為:律師費每小時 元人民幣,計時收費的最小單位為0.1小時,律師費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元。

(1)長途電信費用: 元。

(2)文件快遞費: 元。

(3)複印費用: 元。

(4)調查檔案費用: 元。

(5)外地或境外差旅費: 元。

③律師事務所於當事人應當支付律師費之前,應向當事人發出書面的《律師費交費通知》,告知應支付律師費、其他費用的金額。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費用清單後__日內向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律師事務所在收到委託的付款後,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律師事務所專用發票。其他費由當事人先行支付,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暫收條,事後憑發票據實結算。

四、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

律師事務所承辦律師在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時,行使並承擔以下的權利和義務:

1、律師事務所應當行使並承擔以下的權利和義務:

①律師事務所承辦律師必須遵守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②律師事務所承辦律師應當勤勉盡責,維護當事人的最大利益;

③律師事務所承辦律師應當及時向當事人報告有關案件的進展

情況;

④律師事務所承辦律師無權超越當事人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

應當由當事人另行給予明確的授權;

⑤律師事務所承辦律師就本協議約定的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以外,

無權要求當事人支付任何其他款項。但是如有必要需律師代繳代付予其他機構的費用除外

⑥律師事務所或承辦律師變更聯繫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

2、當事人應當行使並承擔以下的權利和義務:

①與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誠實合作,向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如實提供

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信息、如實陳述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②如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律師事務所

或律師;

③如果當事人變更聯繫信息,應當及時通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④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

⑤無論何種情況,當事人向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提出的要求均不得

違反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

五、保密條款

①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對於當事人的相關信息以及案件有關的資料、文件和其他情況(以下簡稱“當事人祕密”)應當保守祕密,在未徵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當事人祕密。

②以下內容不可視為當事人祕密:

a)當事人或其他人準備或正在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

b)可以公開查閲或取得的信息和資料;

c)本協議所約定的服務範圍和授權權限的內容。

③律師事務所和當事人另簽訂有保密協議的,應以保密協議的

約定為準。

六、利益衝突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當就已經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代理與當事人有利益衝突方的情況如實告知當事人。在發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權撤銷對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的授權;律師事務所有權作出迴避的安排或接觸本協議。

七、協議生效

本協議在雙方簽署後由當事人支付首次付款時生效,在此之前,律師事務所沒有義務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但律師在簽訂合同前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在本合同內。

八、協議變更

本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修改。經修改後的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如前後協議內容發生衝突時以修改後的協議為準。

九、協議的終止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至本協議約定的法律服務範圍內事務結束終止,具體為:偵查終結時束之日終止( );審查起訴結束之日終止( );一審判決生效之日終止( );二審判決之日終止( );申訴司法機關受理之日終止。

十、協議的解除

①經書面通知,當事人有權隨時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協議,該解除

通知在律師事務所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當事人的解除通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立即停止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②如果當事人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且延期超

過三十日的,律師事務所有權解除本協議,但應書面通知當事人。

③如果當事人向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提出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和和執

業紀律的要求,則律師事務所有權隨時終止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但應書面通知當事人。

託人提供的法律服務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不再退還。

十一、不保證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向當事人提供的分析、判斷和辯護意見,均不可理解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十二、完整的協議

本協議作為律師事務所和當事人之間的最終的、完整的協議,取代之前雙方作出的口頭或書面的約定。

十三、通知方式

與本協議履行有關的通知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對方,書面方式可以郵寄、掛號郵寄、專人送達、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

十四、特別約定

①為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便於律師開展工作,雙方特約定如下內容:

(1)承辦律師只對簽訂本協議的當事人本人負責,有權拒絕接待當事人其他親屬;

(2)當事人不得要求承辦律師向司法人員行賄,以取得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處罰;

(3)當事人不得要求承辦律師違法取證;

(4)當事人不得要求承辦律師泄露案件情況、複製案件訴訟材料;

(5)當事人不得要求承辦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為其傳送信件、遞送物品、轉告口信、要求串供、翻供;

(6)如當事人提出以上(2)-(5)項的要求,承辦律師有權拒絕。如當事人堅持要求承辦律師做以上(2)-(5)項事務,律師事務所有權根據本協議第十條第(3)、(4)款約定內容執行。

十五、其他法律事務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均無義務代理當事人處理本協議約定的法律服務範圍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務。當事人如確有需要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提供有關其他法律事務的服務的,應當與律師事務所另行簽訂法律服務委託協議。

十六、爭議的解決

①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之間就本協議簽訂、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與律師事務所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直接向___市__區(縣)司法局提出申訴意見,由___市__(縣)司法局進行爭議調解。

②雙方同意有關本協議簽訂、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七、聯繫信息

有關律師事務所和當事人的聯繫信息如下:

律師事務所:___市 律師事務所

地址:___市___區(縣)___路 號

郵政編碼:

聯繫人員: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

當事人名稱: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電子郵件: 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簽署

本協議由律師事務所和當事人雙方共同簽署。律師事務所必須加蓋公章;當事人如非自然人,則應當加蓋公章。

甲方: 律師事務所(公章)  乙方:_____(簽章)

當事人:______(簽章)  當事人:_____(簽章)

簽訂地點:__市__區(縣)__路__號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