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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熱合同

供熱合同

供熱合同

供熱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

供熱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用熱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條 用熱地點、面積及用熱量

1、用熱地點:_________。

2、用熱面積(按照法定的建築面積計算):_________平方米,收費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3、用熱量為:蒸汽量為_________噸/小時;生活熱水為_________吉焦/小時;_________用熱量為_________吉焦/小時。

第二條 供熱質量

1、供熱期間,在供用熱條件正常情況下,供熱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供熱人要保證用熱人正常的用熱參數。

2、温度:採暖期內採用熱電聯產、鍋爐供熱的居民用熱人居室供熱温度標準為_________℃,但不得低於_________℃;採用餘熱水供熱的居民用熱人居室供熱温度標準為_________℃,但不得低於_________℃;非居民用熱人室內供熱温度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非居民用熱人與供熱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居民用熱人居室內温度低於規定標準的,用熱人可先向供熱人提出測試要求,供熱人應在用熱人提出要求後的1小時內到達測試現場。經測試符合退還標準的,供熱人應當按規定標準出具認定手續,並在採暖期結束後1個月內退還相應採暖費,經用熱人同意,也可轉入其下一年採暖費中。

第三條 供熱時間

1、按慣例供暖時間為每年的11月15日到第二年的3月15日,但如出現寒流的侵襲,使氣温低於_________攝氏度,供熱人應提前或延長供暖的時間,提前或延長一週以內的,不再計收取暖費,超過一週時間的,按實際增加的天數計收取暖費。多計收的取暖費可以當年收取,也可以在來年一併收取。供暖公司發生更換變化的,由雙方協商計收的辦法。

2、供熱人不能及時按合同規定的時期供暖,每遲延一天或提前結束一天,按每户_________元或按取暖費各户日均的三倍向用熱人支付違約金,由用熱人選擇以何種方式要求供熱人承擔違約責任。

5、温度的確定以中央或各地方氣象台電視台發佈的氣温預報為依據。當幾年氣象台、電視台預報的氣温不一致時,以最低的預報為準或經用熱人同意以級別高的氣象台、電視台的預報為準。

第四條 供熱計價

1、每年供暖期開始之前,供熱人應與用熱人組織(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區域業主聯合組織等)協商取暖費的價格,在協商之前,如果用熱人提出,供熱人應向用熱人公佈期詳盡的財務資料,包括原始的發票、單據、及其維修費用,職工工資、福利的標準,以驗證供熱人供暖的成本,以保護用熱人的知情權,使協商在信息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用熱人可以聯合聘請專業的會計師、律師等對供熱人提供的信息進行審查

(1)在協商沒有結果前,如果供暖期開始,用熱人應按上年度供暖期的一半向供熱人預付本年度的供暖費,以保證供暖的順利進行。

(2)取暖費可以按建築面積、使用面積、供暖時間、供暖量等因素計算。採用串聯供暖的,用熱人可以選擇按建築面積或使用面積計算取暖費,採取並聯分户供暖的,用熱人還可以結合供暖時間,供暖量等因素計算取暖費,如在按建築面積計算取暖費的基礎上,用熱人可以選擇三個月、二個月等供暖時間,並按相應的比例計算取暖費。供熱人應儘可能地採用分户供暖,按供暖量計算取暖費的技術,以節約能源,降低消耗,合理負擔取暖費用。如更換新的計量設施,用熱人房間外(指用熱人房間外牆外)的設備設施支出應由供熱人負擔,在按各個計量標準計量取暖費的結果不一致時,用熱人可以選擇計量結果最低的標準計算取暖費。

2、用熱人應該於每年的_________日前向供熱人支付取暖費,但在達成取暖協議的前提下,按協議約定的支付日期,每遲延一天用熱人應向供熱人支付取暖費_________%的滯納金,但總額不得超過每個用熱人取暖費的20%。

第五條 供、用熱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

1、經供熱人和用熱人協商確認,供、用熱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____處。供、用熱雙方對各自負責的供、用熱設施的維護、維修及更新改造負責。

2、供熱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熱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第六條 供熱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對用熱人的用熱情況及設施運行狀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2、監督用熱人在合同約定的用熱地點、數量、範圍內用熱,有權制止用熱人超量、超使用範圍用熱。

3、對新增用熱人,供熱人有權在供熱之前對用熱人採暖系統進行檢查驗收。

4、用熱人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計量儀表顯示數字與實際供熱量不符、偽造供熱記錄的,供熱人有權要求用熱人立即改正。用熱人應當按照本採暖期中最高用熱月份用熱量的熱費收取當月熱費。

5、用熱人用熱設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熱設施損害時,或者用熱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拒不交費的,供熱人有權中斷供熱。

6、屬供熱人產權範圍內的供熱設施出現故障,不能正常供熱或者停熱8個小時以上的,供熱人應當通知用熱人,並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供熱。

7、供熱人因供熱設施臨時檢修或者用熱人違法用熱等原因,需要中斷供熱時,應當提前_________小時通過媒體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熱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斷供熱時,供熱人應當及時搶修,並在_________小時內通知用熱人。

8、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和使用範圍向用熱人供熱。

9、按照特許經營權限開展供熱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接收、轉讓、移交和放棄供熱設施。

10、建立健全報修處理、供熱設施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監測手段,隨時掌握供熱效果。

11、按時足額繳納供熱質量退費準備金。

12、供熱人因故停止供熱,應當及時公告用熱人周知。

13、對不按時繳納采暖費,經催繳仍不繳費的單位用熱人和分户供熱的個人用熱人,供熱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實行限供、緩供或者停供。

第七條 用熱人的權利和義務

1、監督供熱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向用熱人提供熱力。

2、有權對供熱人收取的熱費及確定的熱價申請複核。

3、用熱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熱,應當向供熱人辦理用熱申請手續,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4、用熱人變更用熱性質、變更户名、減少用熱量、暫停或者停止用熱、移動表位和遷移用熱地址,應當事先向供熱人辦理手續。停止用熱時,應當將熱費結清。

5、用熱人的開户銀行或者賬號如有變更,應當及時通知供熱人。

6、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供熱人交熱費。

7、對自己產權範圍內的用熱設施應當認真維護,及時檢修。

8、供熱人未按規定或者約定的供熱期限供熱,未達到規定或者約定的供熱温度的,用熱人有權要求供熱企業退還部分或全部採暖費;給用熱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9、供熱人不得擅自啟動和關閉供熱閥門。

10、供熱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動、改造供熱設施。

11、供熱人不得排放、盜用供熱設施循環熱水和蒸汽。

12、供熱人不得擅自挪動、改動熱計量儀表及其附件。

13、供熱人得實施影響供熱效果或妨礙供熱設施正常維修、維護的其它行為。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供熱人的違約責任

(1)因供熱人責任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向用熱人供熱的,除按照延誤供熱時間,折算標準熱價減收或者退還用熱人熱費外,還應當向用熱人支付熱費百分之_________違約金。

(2)由於供熱人責任事故,給用熱人造成損失的,由供熱人承擔賠償責任。供熱人應當減收或者退還給用熱人實際未達到供熱質量標準部分的熱費。

(3)供熱人的供熱設施出現故障,未能及時通知用熱人,給用熱人造成損失的,供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為造成停止供熱,使用熱人受到損失的,供熱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但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供熱質量達不到規定的標準,供熱人不承擔責任:

(1)用熱人擅自改變居室結構和室內供熱設施的;

(2)室內因裝修和保温措施不當影響供熱效果的;

(3)停水、停電造成供熱中斷的;

(4)熱力設施正常的檢修、搶修和供熱試運行期間。

3、用熱人的違約責任

(1)用熱人逾期交熱費的,還應當支付滯納金。逾期一個月仍不交熱費和滯納金的,供熱方有權限熱或者停止供熱。

(2)用熱人違反合同約定,用熱人應當向供熱人支付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3)用熱人擅自進行施工用熱,供熱人有權立即停止供熱,用熱人應當賠償供熱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損失額按照擅自進行施工用熱的建築物面積和實際用熱天數熱費的_________倍計算。開始擅自進行施工用熱的時間難以確定的,按照當地開始供熱時間為準。

第九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供用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二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熱人(蓋章):_________    用熱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標籤:供熱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