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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代持協議書樣式

股權代持協議書樣式

股權代持協議書樣式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繫方式: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繫方式: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為持股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一、委託內容

甲方自願委託乙方作為自己對 公司人民幣 萬元出資(該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下簡稱“代表股份”)的名義持有人,並代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乙方自願接受甲方的委託並代為行使該相關股東權利。

二、委託權限

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受託行使的股份作為出資,在公司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以公司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相應活動、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以及行使公司法與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三、委託期限

1、本協議委託期限為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年。

2、委託期限到期前 日,甲乙雙方須就是否繼續委託進行磋商,如需繼續委託的,應另行簽訂協議。

3、委託期限到期後,乙方應將代持的全部股權及相關權益返還給甲方或轉移給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並無條件配合辦理全部手續,包括但不限於工商登記變更等。

四、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2、在委託持股期限內,甲方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乙方須無條件同意,並無條件承受。在乙方代為持股期間,因代持股份產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與代持股相關的律師費、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等)均由甲方承擔;在乙方將代持股份轉為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三人持有時,所產生的變更登記費用也應由甲方承擔。

3、作為委託人,甲方負有按照公司章程、本協議及公司法的規定履行出資的義務,並承擔投資風險。

4、甲方作為“代表股份”的實際所有人,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適當的受託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並有權基於本協議約定,要求乙方賠償因受託不善而給自己造成的損失,但甲方不能隨意干預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5、甲方認為乙方不能誠實履行受託義務時,有權依法解除對乙方的委託,但必須提前15日書面通知乙方。

五、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作為受託人,乙方有權以名義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督,但不得利用名義股東身份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3、作為公司的名義股東,乙方承諾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受到本協議內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行使表決權時,應提前 日通知甲方並取得甲方書面授權。在未獲得甲方書面授權的條件下,乙方不得對其所持有的“代表股份”及其所有收益進行轉讓、處分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也不得實施任何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4、乙方承諾將其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產生全部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轉交給甲方,並承諾將在獲得該等投資收益後15日內,將該等投資收益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時交付的,應按應付金額日萬分之 向甲方支付逾期違約金。

六、保密條款

協議雙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獲知的商業信息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信息屬於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繼續有效。任一方因違反該項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

七、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八、其他事項

1.本協議一式 份,協議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