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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代持協議書通用版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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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代持協議

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

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

鑑於:乙方作為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股東,持有 公司%的股權。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就乙方將其持有的 公司%股權轉讓給甲方、並由甲方委託乙方代為持有標的股權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股權轉讓及委託內容

1.1乙方將其持有的標的股權轉讓給甲方,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其持有標的股權的相關股東資格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同意增加乙方為公司股東、修改公司章程的股東會決議、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工商部門同意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的核準變更通知書、修改後的股東名冊等。

1.3甲方委託乙方代為持有標的股權,並根據甲方的書面指示代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但與標的股權有關的一切權利機利益、因持有標的股權而取得以及標的股權產生的任何收益及其孳息均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主張。

第二條.委託權限

甲方委託乙方根據甲方的書面指示代為行使的股東權利包括以下內容:以乙方名義在 公司的股東名冊上具名登記、在工商行政部門予以登記、以 公司股東身份參加公司股東會並代為表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3.1甲方作為標的股權的實際出資者,對標的股權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標的股權的處置權和收益權,有權取得標的股權的收益及其孳息。乙方僅是標的股權的名義持有人,不享有與標的股權相關的任何股東權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以包括但不限於贈與、放棄、轉讓、質押、設置擔保或其他他項權利等方式處置標的股權及其其產生的收益及其孳息。

3.3在本協議有效期間,甲方有權隨時將標的股權轉讓給任何第三方,無需取得乙方同意,乙方應當自收到甲方的書面通知之日起,乙方應無條件、立即配合甲方完成將股權登記至甲方指定的受讓方名下的手續,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公司其他股東放棄優先受讓權及批准股權轉讓的同意、取得公司的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完成公司股東名冊和工商部門登記信息的變更等手續,並不得為此向甲方和/或甲方指定的受讓方提出任何主張或其他要求。本協議自股權轉讓相關事務完成之日起自動終止,受讓標的股權的任何第三方委託乙方代為持有標的股權的,應與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書面協議。

3.4甲方作為標的股權的實際持有人,有權監督乙方代為行使股東權利的行為,乙方應當定期向甲方彙報其受託行使股東權利的情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糾正、終止實施超出甲方委託範圍行使股東權利的行為或任何其他不適當的行為,乙方應當無條件配合。

3.5甲方認為乙方不能誠信地履行本協議項下各項義務、或無法勝任標的股權的名義持有人時,有權單方終止本協議並重新確定新的受託人。

第四條.乙方的承諾及權利、義務

4.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標的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委託任何第三方代為持有,或對標的股權產生或相關的股東權益進行處置,包括但不限於贈與、轉讓、設置質押或擔保等。

4.3作為公司的名義股東,乙方承諾依照甲方的意願、根據甲方的書面指示行使股東權利。在以股東身份參加公司的股東會或任何其他需要行使股東表決權的活動前應至少提前7日書面通知甲方,並取得甲方的書面授權以及書面表決意見。在未取得甲方的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乙方不得處置其代為持有的標的股權及相應的股東權益(包括但不限於轉讓、質押、設置擔保義務),亦不得實施任何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4.4乙方代為收取的標的股權所產生的任何收益包括但不限於現金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應全部轉交甲方,所有現金收益應在收到之日起3日內全部匯入甲方一下指定銀行賬户:

賬户名:

賬號:

開户銀行:

4.6乙方應當將其瞭解的公司的所有口頭信息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公司的所有書面及數字版的信息、資料、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公司章程、內部規章制度、會議記錄文件等)原件全部交付給甲方,乙方可以保留相應的複製件,甲方認為必要的有權要求乙方就相關情況進行書面説明,以保證甲方瞭解公司的情況。

4.7甲方向任何第三方轉讓標的股權的,乙方應當無條件配合相關事宜的執行。

第五條.委託持股費用

乙方受甲方委託持股期間,不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或報酬。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涉及股東增資或其他涉及金錢義務的,乙方應向甲方作出書面報告並與甲方另行協商款項支付事宜。

第六條.委託持股期間

甲方委託乙方代為持有標的股權期間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根據甲方書面指示完成標的股權轉讓給任何第三方的相關事宜完成之日、甲方單方終止或經甲乙雙方協商終止本協議之日止。

第七條.保密條款

第八條.違約責任

雙方應當遵守本協議項下約定,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應賠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損失,本協議對具體違約行為有明確約定的,遵照其約定。

第九條.爭議解決條款

由於本協議的履行而產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其他

9.1本協議未盡之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對本協議的變更或修改,應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決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修改本協議,否則視為違約。

9.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署): 乙方(簽署):

【】年【】月【】日 【】年【】月【】日

本協議於簽署地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