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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代持協議書常用模板

股權代持協議書常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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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方:

受託方:

鑑於:

一、A科技有限公司實際出資人為委託方。

二、受託方同意委託方委託、代委託方持有A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權。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委託方與受託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委託方委託受託方代為持股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委託事項

委託方自願委託受託方作為對A科技有限公司出資的名義持有人,並代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受託方自願接受委託方的委託,以自己名義對公司出資,並代為行使該相關股東權利。

第二條 委託權限

委託方委託受託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由受託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受託行使的代表股權作為出資設立公司、在公司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行使公司法與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第三條 委託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委託方享有對公司投資的知情權,有權通過受託方瞭解公司的實際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重大決策以及利潤分配方案等。

(二)委託方通過受託方參與對公司的管理。受託方參加公司股東會、菫事會前,應與委託方進行溝通,涉及需要受託方在公司股東會、菫事會表決的事項,受託方應事先對有關表決事項徵得委託方同意。受託方應將每一次股東會、董事會表決的情況向委託方作書面通報。

(三)委託方基於其對公司的實際出資,對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並有權獲得分紅所得及其他收益等全部投資收益。

(四)在公司工商登記變更後,委託方不得抽回出資,但可以轉讓出資。委託方可以在本委託持股協議書約定的出資額限額內,在以受託方為名義持股人的前提下相互轉讓對公司的出資。在委託持股期限內,委託方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五)在合同有效期內,如公司因某種原因解散並進行清算,委託方仍委託受託方參加清算,如經清算後公司有剩餘財產並分配給受託方,則委託方有權取得相應的財產。

(六)委託方作為代表股權的實際所有人,有權依據本協議對受託方不適當的受託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但委託方不能隨意干預受託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四條 受託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受託方作為公司的登記股東,有權依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股東權利,但受託方行使股東權利時受本協議內容的限制。受託方不得利用登記股東身份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三)受託方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代表股權所產生的任何全部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轉交給委託方,並承諾將在獲得該等投資收益後五日內將該等投資收益劃入委託方指定的銀行賬户。如果受託方不能及時交付的,應向委託方支付等同於同期銀行逾期貸款利息之違約金。

(四)在委託方擬將相應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時,受託方應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及便利,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受託方須無條件同意,並無條件承受。

第五條 股權過户税費的承擔

在受託方代為持股期間,因代持股權產生的相關費用及税費(包括但不限於與代持股相關的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等)均由委託方承擔;在受託方將代持股權轉為以委託方或委託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時,所產生的變更登記費用也由委託方承擔。

第六條 受託方無權就委託事項收取報酬

委託方與受託方的此項委託關係為委託,受託方無權就此委託事項向委託方收取報酬。

第七條 保密條款

協議各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信息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信息屬於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繼續有效。任何一方因違反該等保密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第八條 協議的解除和終止

(一)委託方和受託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委託協議,但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除不可歸責於解除方的事由外,因解除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二)委託方在合同期限內提出解除本協議的,委託方可將出資優先轉讓給受託方,轉讓方與受讓方應就轉讓價款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如受託方不願受讓委託方的出資或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在受託方同意的情況下委託方可將出資轉讓給任何第三人。因受託方不能誠實履行受託義務導致委託方解除協議的,受託方無權受讓該代表股權。

(三)受託方在合同期限內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受託方應將代表股權轉移到委託方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四)經公司股東會同意,委託方全部或部分成員可解除與受託方的委託持股協議並簽署股權轉讓協議,使委託方全部或部分成員成為公司的登記股東。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委託方以合理價格向受託方或第三方轉讓對公司的出資的,本合同書因該《轉讓出資協議》的生效而終止。

第九條 爭議解決條款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委託方與受託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委託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生效條款及其他

本協議自委託方及受託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有效期十年,十年後委託方如需繼續委託受託方持股,本協議繼續有效,如不需繼續委託,雙方辦理股權過户手續。

第十一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協議各方友好協商解決。各方協商一致的,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協議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為協議簽字頁)

委託方: 受託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