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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政府指導價)

遼寧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政府指導價)

遼寧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政府指導價)

遼寧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政府指導價) 一、行業指導價名錄及其標準

(一)代理民事訴訟、仲裁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係的,基準收費標準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財產關係的,按照訴訟(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8%-10%,收費額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為7%-9%;

(3)50萬元至l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為6%-8%;

(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為5%-7%;

(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4%-6%;

(6)1,0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含2,000萬元)為3%-5%;

(7)2,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為2%-4%;

(8)5,000萬元以上部分,為1%-3%。

單獨代理二審、再審、執行案件的,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給予適當優惠

4、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訴訟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代理行政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參照代理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執行。

(三)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申訴

代理民商、行政申訴案件可參照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收費,上浮不超過150%。

(四)代理執行案件

1、單獨承辦執行的案件,根據執行標的額,按一審標準收費;

2、曾承辦一審或二審的案件,原則上根據執行標的額,按一審收費標準的50%-80%收費。執行難度很大,執行程序複雜的重大執行案件,按一審標準收費。

(五)法律諮詢及代書

1、每小時不低於300元,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

2、代書法律事務文書;不涉及財產關係的,每件收費500元-1,000元。涉及財產關係的,每件按所涉財產標的額的0.5%-1%收費,但最低不得低於500元。

(六)非訴訟業務收費

非訴訟業務收費標準一般按件收費或按時收費。按件收費的標準,可以參照代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並可以在此基礎上,上浮不超過200%收費;按時收費的標準為1,000元-3,000元/小時,上浮不超過200%。

涉及下列非訴業務的可參照以下標準收費:

1、資信調查、諮詢建議書、法律意見書、律師見證等

(1)不涉及財產關係的,每件收費不低於3,000元;

(2)涉及財產關係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每件按財產標的的4%-9%收費;

(3)資信調查、諮詢建議書、律師見證等,按財產標的額的2.5%收費,但最低不低於4,000元;

2、審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參加項目談判,按照合同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不低於4,000元;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為3%;

(3)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為2.7%;

(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為2.4%;

(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2.1%;

(6)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為0.9%;

(7)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含1億元)為0.5%;

(8)1億元以上為0.2%。

3、公司改制,按照所涉及的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1)100萬元以下部分(含100萬元)收費不低於100,000元;

(2)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為5%;

(3)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3%;

(4)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為2%;

(5)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含1億元)為0.9%;

(6)1億元以上部分為0.5%。

4、股權轉讓、股票上市、參與破產程序(擔任破產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收取費用),參照公司改制收費標準執行。

5、房地產項目專項法律服務,按該項目投資總額的0.9%-1.5%收費。

(七)擔任法律顧問

1、擔任機關、事業單位法律顧問,50,000元-100,000元/年,上浮不限。

2、擔任大型企業法律顧問,200,000元-500,000元/年,上浮不限。

3、擔任中型企業法律顧問,100,000元-300,000元/年,上浮不限。

4、擔任小(微)型企業法律顧問,50,000元-100,000元/年,上浮不限。

5、擔任家庭及個人法律顧問,20,000元-50,000元/年,上浮不限。

(八)行業指導價名錄下的服務項目,可以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實行風險代理收費。風險代理收費一般情況下不得高於爭議標的額的30%,特殊情況下雙方可另議。

二、關於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部分本指導標準未規定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

各市律師協會可以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界定的範圍,自行制定指導標準,報當地律師管理部門備案後實行。

律師事務所也可以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界定的範圍,自行制定收費標準,報當地律師管理部門備案後實行。

本收費標準從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