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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監護撫養見證協議

孤兒監護撫養見證協議

孤兒監護撫養見證協議

{子問題開始} 監護撫養

{子問題開始} 見證協議

協議各方人員身份信息

立協議人XXX,系XXX之母,女,漢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居住地,身份證號,聯繫電話

立協議人XXX,系XXX胞兄,男,漢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居住地,身份證號,聯繫電話

立協議人XXX,系XXX之母,女,漢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居住地,身份證號,聯繫電話

立協議人XXX,系XXX之父,男,漢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居住地,身份證號,聯繫電話

立協議人XXX,系XXX胞妹,女,漢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居住地,身份證號,聯繫電話

見證人XXX,男,漢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居住地,身份證號,工作單位,職務,聯繫電話

見證人XXX,男,漢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居住地,身份證號,工作單位,職務,聯繫電話

被監護人XXX,女,漢族,年月日生,户籍地,身份證號。

立協議人承諾

為了XXX今後的健康幸福成長,以上五位立協議人共同鄭重承諾如下:

一、訂立本協議之時,本人神志清晰,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訂立本協議之時,本人未受欺詐及脅迫。本協議中的每一項條款皆出自於本人自願。

三、本協議中的每一項條款皆是本人真實意思表示。

四、本人理解本協議中每一項條款的法律含義及其後果。

五、本協議生效後,在協議有效期內,本人願接受協議的法律約束。

六、本協議自五位立協議人全部簽字之時起即刻生效。

七、無論發生何種情況,協議生效後至自動失效前,將始終並且不可撤銷地維持效力。本人放棄對於協議效力的任何抗辯權利。

七、本協議自XXX年滿十八週歲之日或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時起失效。

XXX,女,漢族,年月日生,年月日卒,身份證號。

XXX,男,漢族,年月日生,年月日卒,身份證號。

年月日,XXX與XXX在XXX民政局登記結婚。

2008年月日,XXX與XXX婚後育有一女彭小妹。

現因XXX於年月日不幸早逝,XXX於年月日不幸早逝,關於兩人遺孤XXX的監護、撫養及其他事宜,經XXX、XXX、XXX、XXX、XXX五人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監護

一、因奶奶、外婆、外公三人均年事已高,恐日後無法承擔監護責任,現共同推選大伯擔任小妹的監護人。

二、大伯願意在第五條所列四項條件全部成就之後承擔監護責任,擔任小妹的監護人,直至小妹年滿十八週歲或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時止。

三、奶奶、大伯、外婆、外公、小姨應共同、主動、儘早向小妹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書面申請由彭大伯擔任監護人,並共同配合提供申請所需各類材料。

四、奶奶、大伯、外婆、外公、小姨應共同、主動、儘早向小妹住所地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社保部門、教育部門申請孤兒身份認定及孤兒養育費、孤兒醫療保障、孤兒教育保障、城鎮居民保險補助,並共同配合提供申請所需各類材料。

五、自下列所有條件均成就之時起,大伯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1、小妹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書面同意由大伯擔任監護人;

2、民政部門認定小妹的孤兒身份;

3、民政部門核定小妹的孤兒養育標準並確定大伯為孤兒養育費接收人;

4、社保部門核定小妹參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且參保費用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全額補助。

六、在大伯承擔監護責任條件成就之前,奶奶、外婆、外公三人自願依法共同承擔監護責任。在此期間發生的所有費用均由三人各自承擔三分之一。

八、小妹年滿十八週歲前,如對監護人有爭議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由小妹住所地居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撫養

一、共同生活

1、現小妹隨大伯共同生活,大伯照顧小妹日常飲食起居、指導其學習及為人處世。

2、大伯如因自身或家庭原因,無法繼續與小妹共同生活的,應提前兩個月通知外婆、外公、小姨,協商共同生活人選變更事宜。

3、外婆、外公、小姨如需與小妹共度週末、節假日、寒暑假的,應提前向大伯提出。在不影響小妹學習的情況下,大伯應予以同意並協助接送事宜。

4、小妹年滿十四周歲時,在其他立約人同意的情況下,可自行選擇共同生活對象。

二、撫養費

1、外婆、外公、小姨三人於2017年2月起,每月30日給付大伯800元作為小妹的當月撫養費,直至小妹年滿十八週歲或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時止。未按期給付的,經監護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給付的,以未給付撫養費為計算基數,按日千分之一加付延期付款違約金。

2、如外婆、外公、小姨與小妹共同生活大於等於3天的,則以實際共同生活天數為準,按比例減少給付當月撫養費。

3、考慮通貨膨脹因素及小妹成長因素,月撫養費金額每年增加50元。

4、小妹年滿十八週歲以後的撫養費,視當時的生活、居住情況,由外婆、外公、小姨、大伯共同協商。

三、教育費

1、教育費包括學雜費、教材費、學校伙食費、學校住宿費、學校生活費、校服費、課外活動費等由學校收取的各類費用及課外輔導費、課外書籍報刊費等課外費用。

2、教育費發生時,由大伯先行代為支出。每個季度末,大伯應將當季發生的教育費以書面形式告知外婆、外公、小姨,並出示相關收費票據。如沒有票據的,應予以説明。外婆、外公、小姨應於每個季度末支付當季發生的所有教育費的一半。未按期給付的,經監護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給付的,以未給付教育費為計算基數,按日千分之一加付延期付款違約金。

3、課外輔導費及課外書籍報刊費,需由外婆、外公、小姨、大伯共同商定後,再行支出。

4、小妹年滿十八週歲以後的教育費,視其當時的學業情況,由外婆、外公、小姨、大伯共同協商。

5、如可獲得相關政府部門助學計劃的,各方應共同申請並提供所需材料。如因一方怠於申請或怠於提供材料而未能獲得助學計劃的,由怠於申請方支付助學計劃範圍內的所有費用及補助。

四、醫療費

1、醫療費指小妹因意外或疾病而發生的門急診、住院費用及自購藥費,在扣除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學生平安保險、商業保險、社會救助等賠付之後,實際支出的費用。

2、門急診醫療費及自購藥費發生時,由彭大伯先行代為支出。每個季度末,大伯應將當季發生的門診醫療費及自購藥費以書面形式告知外婆、外公、小姨,並出示相關收費票據。如沒有票據的,應予以説明。外婆、外公、小姨應於每個季度末支付當季發生的所有門急診醫療費及自購藥費的一半。未按期給付的,經監護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給付的,以未給付的門急診醫療費及自購藥費為計算基數,按日千分之一加付延期付款違約金。

3、住院醫療費發生時,在可能的情況下,大伯應於發生前通知外婆、外公、小姨中的任意一人,並共同商定診療方案。如情況緊急,大伯應於發生之時起24小時內通知外婆、外公、小姨。住院醫療費低於3000元的,外婆、外公、小姨參照門急診醫療費的支付方法支付。住院醫療費大於等於3000元的,外婆、外公、小姨三人應即刻支付院方實際收取的住院醫療費的一半。先行支付之後,收到各類保險賠付或社會救助的,於實際收到賠付或救助款的當季度末,由大伯以書面形式告知外婆、外公、小姨,並出示相關賠付或救助票據,按各半承擔的原則予以結算,多退少補。

4、小妹住院治療期間,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等任何一方均有不可推卸的探望、陪同義務。非共同生活方不承擔探望、陪同義務的,則需承擔所有住院醫療費用。

5、對於診療機構、診療項目、醫療耗材、康復器具、護理、藥物的使用標準,應以最大程度保障小妹的健康為原則,由外婆、外公、小姨、大伯共同商定。住院治療的,需在二級甲等或三級醫院進行。

6、醫療費未按期給付的,經監護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給付的,以未給付的醫療費為計算基數,按日千分之一加付延期付款違約金。

7、如可獲得相關政府部門救助的,各方應共同申請並提供所需材料。如因一方怠於申請或怠於提供材料而未能獲得救助的,由怠於申請方支付救助範圍內的所有費用及補助。

五、保險費

1、保險費包括學生平安保險、意外及健康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等各類商業保險費。

2、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如社保部門核定補助之前仍需繳納的,由大伯先行代為支出。支出後彭外婆、外公、小姨應在當月給付撫養費的同時給付已實際支出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的一半。

3、學生平安保險費,如由學校代為收取的,負擔及支付方式參照教育費處理。學生平安保險的受益人,如保險公司允許為大伯的,則為大伯。如不允許為大伯的,則以保險公司允許的人選為受益人。受益人獲得理賠款的,應計入醫療費中予以結算。

4、小妹年滿十週歲之前,應投保意外及健康保險。投保意健險的費用,由外婆、外公、小姨支付一半,由大伯支付一半。意健險的受益人,如保險公司允許為彭大伯的,則為大伯。如不允許為大伯的,則以保險公司允許的人選為受益人。受益人獲得理賠款的,應計入醫療費中予以結算。意健險的具體投保方案,由外婆、外公、小姨、大伯共同商定。投保方案的年保費原則上不低於500元。

5、小妹年滿十週歲之日起一個月內,外婆、外公應作為投保人為小妹投保重大疾病保險或類似具有保障兼儲蓄功能的人壽保險。此保險的被保險人為小妹。受益人如保險公司允許為大伯的,則為大伯。如不允許為彭大伯的,則以保險公司允許的人選為受益人。受益人獲得醫療費理賠款的,應計入醫療費中予以結算。人壽保險的具體投保方案,由外婆、外公、小姨共同商定。

如外婆、外公、小姨未按期投保此保險的,則自小妹十週歲起至十八週歲止發生的所有醫療費用,均由外婆、外公、小姨負擔。

六、撫養義務特別約定

七、爭議解決

户籍

小妹户籍地現為XXXX。各方商定彭小妹户籍狀況目前保持不變。今後如升學、申請社會救助或其他原因需遷移户籍的,各方應本着小妹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共同協商,提供幫助。

其他

1、小妹成年後,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應積極協助彭小妹申請。

2、本協議一式柒份,由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見證人XXX、見證人XXX各持一份。

見證人聲明

見證人XXX,身份證號XXX。見證人XXX,身份證號XXX。為了小妹今後的健康幸福成長,我們特此聲明如下:

一、我們於2017年月日在XXX,親眼目睹了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簽訂協議的整個過程。在前述五人簽訂協議的整個過程期間,我倆自始至終未離開簽訂地點,始終待在簽訂地點房屋內。

二、我們以普通民眾的常識及理性判斷,協議簽訂的整個過程中,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的神智均非常清晰,精神狀態無任何異常。

三、我們以普通民眾的常識及理性判斷,協議簽訂的整個過程中,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未受到欺詐和脅迫。

四、經比對居民身份證原件上的照片及信息,我們以普通民眾的常識及理性判斷,協議的簽署人為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本人。協議上的簽名系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本人所署。協議上的日期系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本人於2017年2月日所署。

五、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五人在協議簽訂過程中,每個人都親口向兩位見證人告知,其理解協議中每一項條款的法律含義及其後果。在協議有效期內,願接受協議的法律約束。

六、本協議於2017年2月日由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在XX地點共同簽字。協議於當日生效。

七、XXX與XXX,與外婆、外公、小姨、奶奶、大伯、小妹中的任意一人,既無經濟上的利益關聯,也無法律上的關聯。XXX與XXX在見證時處於客觀、公正的立場。

八、本協議發生爭議的,XXX與XXX願以見證人的身份,履行見證人的法定義務,親自出庭證明協議簽訂時的真實情況。

立協議人:XXX 簽訂日期:

立協議人:XXX 簽訂日期:

立協議人:XXX 簽訂日期:

立協議人:XXX 簽訂日期:

立協議人:XXX 簽訂日期:

見證人:XXX 見證日期:

見證人:XXX 見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