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人與監護人是一樣的嗎?
一、遺贈撫養協議人與監護人是一樣的嗎?
遺贈撫養協議人與監護人是不一樣的,遺贈撫養人是根據《繼承法》,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雖然未對遺贈扶養協議的簽訂主體作出明確規定,但按照法學界的主流觀點,遺贈扶養協議應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社會組織與被供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細則》明確規定,扶養人必須是遺贈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組織,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履行扶養義務。
但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 撫養人,是指對有血親關係的未成年人供養的人。監護人具有法律意義,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監護人有可能是被監護人的父母,也有可能是被監護人的親友。撫養人一般指具有血親關係的長輩對晚輩的具有撫養的人,不是依法律規定產生的。
二、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是怎麼認定的?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後才是法定繼承。
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
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
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
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後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後,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此而解除。
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於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對於遺贈撫養協議的具體情況,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辦理,特別是對於相關協議的主體還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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