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兒法定監護人都有哪些條件
孤兒在我國的社會上有着比較特殊的意義,屬於國家和社會都比較照顧的一類人羣。那孤兒法定監護人都有哪些條件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孤兒法定監護人都有哪些條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二、收養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收養是指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收養子女必須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收養行為一旦發生法律效力,產生兩個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確立法定父母子女關係;二是被收養人與原有近親屬關係歸於消滅。
三、收養孤兒的條件
1、孤兒收養人的條件。年滿30週歲;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受過高等教育、經濟狀況良好、沒有不良記錄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重病、絕症和傳染病)。已婚公民收養子女的,應當夫妻雙方共同收養;收養孤兒不受收養人有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單身男性收養女童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2、被收養孤兒的條件。喪失父母的未成年人是孤兒,可以被收養。收養8週歲以上孤兒的,須孤兒本人同意。
3、孤兒送養人的條件。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由社會福利機構負責人決定送養。收養近親屬撫養的孤兒,監護人同意送養的,須其他有撫養義務人同意。
四、收養程序的主要內容
1、孤兒監護人同意。公民申請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可以到社會福利機構申請;申請由近親屬撫養的孤兒,可與監護人聯繫。
2、確定收養登記機關。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到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區縣民政局辦理;收養近親屬撫養的孤兒,到生父母或監護人户口所在區縣民政局辦理。
3、辦理收養登記。達成收養協議後,收養關係當事人按照當地收養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辦理收養登記,確立收養關係。
主要是收養人年齡達到30歲以上,有良好的教育無犯罪記錄,能夠有利於這類兒童的成長的人,都符合我國的收養條件。我國也是為了讓這類兒童能夠有一個温暖的港灣,能夠健康快樂的成長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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