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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民事答辯狀)

被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民事答辯狀)

被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民事答辯狀)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男,漢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址:***。

被答辯人:***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答辯人根據本案的事實、證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系單方違法解除了與答辯人的勞動合同,應依法向答辯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20051.54元,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一)被答辯人單方對答辯人的調崗行為違法,是無效的法律行為,對答辯人沒有約束力

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惠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2012年)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被答辯人調整答辯人的崗位,應經答辯人同意,即使被答辯人行使用工自主權單方調崗,也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確屬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必需,二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崗位,三是對勞動者的報酬及其勞動條件等未作不利變更。

但被答辯人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調崗確屬生產經營需要,而且從被答辯人2018年7月10日發佈的《通知》內容看,被答辯人的CNC加工工序已外包給其他公司,被答辯人已無CNC加工車間,但被答辯人為了逼迫答辯人主動離職,達到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目的,從2018年7月起,被答辯人從先後對答辯人採取強制放長假、撤銷部門及崗位、降職降薪、假意調崗、提供惡劣的工作環境等方式,並使用跟蹤、威脅、攝像、監視等一系列卑鄙的手段,意圖逼迫答辯人主動離職。特別是在2018年8月27日對答辯人降職降薪遭答辯人堅決反對的情況下,於2018年10月29日直接再次單方向答辯人發出《職位調整通知書》,不僅對答辯人的工資結構作了不利變更(提高了績效工資1000元,降低了生活津貼1000元),而且從2018年8月27日《降職通知書》及2018年10月29日《職位調整通知書》的行為看,被答辯人確實已經降低答辯人2018年9月、10月、11月的工資,答辯人也提出過異議,但被答辯人不理睬。更為不可理解的是,被答辯人將答辯人調至其他公司即惠州市華普五金製品有限公司生產部CNC工程品質科長崗位,變相改變用工主體,答辯人不同意該調崗,該調崗行為違法,是無效的法律行為,對答辯人沒有約束力

(二)被答辯人解除其與答辯人的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

被答辯人強行將答辯人調至其他公司即***有限公司生產部CNC工程品質科長崗位,變相改變用工主體,答辯人不同意該違法調崗行為,仍堅持在原崗位正常出勤符合常理,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連續3天

但被答辯人無任何事實和依據的情況下,以答辯人連續3天未到新崗位報到,無故連續曠工3天為由,違反其《員工手冊》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此舉不符合法律規定。

同時,由此可見,被答辯人所謂的調崗並不是確屬經營生產所必須,也不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崗位,而且沒有與答辯人協商一致,單方將答辯人調至惠州市華普五金製品有限公司生產部CNC工程品質科長崗位,不僅對答辯人的報酬及其勞動條件作了不利變更,而且改變了用工主體,其行為違背勞動合同誠實信用的原則,明顯損害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事雖如此,答辯人仍堅持在原崗位正常出勤打卡,但被答辯人卻曠工3天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顯然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被答辯人應當向答辯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220051.54元

被答辯人以答辯人無故連續曠工3天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答辯人應當向答辯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220051.54元(11581.66元×9.5個月×2倍)。

二、被答辯人應向答辯人支付剋扣的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12日工資16524.39元

被答辯人共剋扣答辯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12日工資16524.39元,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被答辯人應當依法支付該16524.39元工資。

此致

***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