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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予受理裁定的民事上訴狀

對不予受理裁定的民事上訴狀

對不予受理裁定的民事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男,漢族,1957年2月9日生,住陝西省華縣**鎮**村*組, 。

被上訴人:***。

住所:西安市高新區高新四路……

法定代表人:*** 。

{子問題開始}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撤銷(2017)陝0113民初778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由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子問題開始}事實與理由

2014年3月16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2014-268號認購協議書,選定被上訴人開發的“金華**苑”A-4號樓一單元六層A-4-1-602號住房一套,並支付首付款70000元。

上訴人認為,法院對該案不予受理存在錯誤,理由如下:

{子問題開始}一、一審法院僅以協議書名稱認定房屋性質存在錯誤。

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依據的事實為“起訴人與被起訴人簽訂了《華縣金華佳苑保障性住房認購協議書》,雙方就買賣保障性住房產生的糾紛為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其僅僅依據了協議書的名稱認定認定涉案房屋為保障性住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依據該解釋及該條文之精神,認定合同性質的應該是合同內容而不是合同名稱。

本案中,除了《華縣金華佳苑保障性住房認購協議書》的名稱以外,沒有任何資料顯示本案爭議商品房為政策性保障用房;而且,就協議書本身而言,其當事人僅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無任何第三方參與,其內容僅為房屋交易的規定,無任何“政策性”、“保障性”的優惠條款;就現實銷售情況而言,涉案房屋對於購買主體沒有任何限制;故一審法院僅憑協議書名稱認定涉案房屋性質於法有悖。

二、{子問題開始}一審法院以協議書名稱認定房屋性質進而不予受理的行為限制了上訴人的訴權。

一審法院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認定本案“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限制了上訴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範圍。

如上所述,一審法院不能僅憑協議書名稱認定涉案房屋性,其據此推定本案屬於專屬管轄縮小了合同管轄的受案範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貴院依法予以糾正。

{子問題開始}三、一審法院為被上訴人住所地,應對本案予以受理。

此致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