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圖書出版合同(2)
{子問題開始}圖書出版合同(2)
著者(或譯者)姓名:
出版者名稱:
著作稿(或譯稿)名稱:
本譯作原著名稱:
原著者姓名及國籍:
原出版者及出版地點、年份:
上列著作稿(或譯稿)的著者(或譯者)和出版者於 年 月 日簽訂本合同,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本著作稿(或譯稿)的專有出版權由著者(或譯者)在本合同第十七條規定的有效期間授予出版者。出版者在此有效期間有權將本著作稿(或譯稿)以各種版本形式出版,但未經著者(或譯者)同意不向第三者轉讓出版權。
第二條 本著作稿(或譯稿)系著者(或譯者)本人創作(或翻譯)的原稿,如發現剽竊等侵犯他人版權情況,著者(或譯者)負全部責任,並適當賠償出版者由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著者(或譯者)不將本著作稿(或譯稿)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將其內容稍加修改以原名稱或更換名稱授予第三者另行出版。著者(或譯者)若違反本規定,將適當賠償出版者經濟損失。出版者並可廢除本合同。
第四條 出版者將按照國家規定的稿酬辦法向著者(或譯者)支付稿酬。基本稿酬定為每千字 元。書稿發排後預付稿酬支付稿酬 元,在見到樣書後30天內結清全部稿酬。
第五條 出版者將在 年 季度出版本著作稿(或譯稿)。如出現出版者本身無法控制的特殊情況需推遲出版日期,出版者應與著者(或譯者)另議出版日期。如更改後的出版日期到期著作稿(或譯稿)因印刷原因仍未出版,出版者照付基本稿酬,全部稿酬在出書後結算付清。
第七條 出版者加工著作稿(或譯稿),若改書名、增加插圖、標題、前言後記或對稿件內容作實質性修改,應事先徵得著者(或譯者)同意並在發稿前退著者(或譯者)審定簽字,著者(或譯者)應按雙方議定日期退回原稿。
第八條 本著作稿(或譯稿)的校樣,由出版者負責根據著者(或譯者)審定簽字的原稿校對;著者(或譯者)若看校樣,只在校樣上作個別不影響版面的修改,並在 天內簽字後退還出版者。如校樣不按期退還或因修改過多(不是由於排版錯誤或客觀形勢的變化)而增加排版費用,著者(或譯者)應承擔 %(不超過稿酬總額的30%)。
第九條 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前,出版者若將稿件損壞或丟失,應賠償著者(或譯者)不低於基本稿酬50%的經濟損失。
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後,其原稿按下列辦法之一處理:
(1) 天內退還著者(或譯者);
(2)由出版者保留 年後再退還著者(或譯者)。
第十條 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後,出版者應贈著者(或譯者)樣書 冊。
以後每重印一次贈送樣書 冊。
出版者同意著者(或譯者)本人在著作(或譯作)出版後 月內按批發折扣購書冊。
第十一條 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一年之內,出版者可自行重印。一年之後出版者如需重印,應事先通知著者(或譯者)並送校正本;著者(或譯者)收到通知後,應在一個月內將修改意見通知出版者,否則出版者按原版重印。
第十二條 本著作(或譯作)如經出版者所在地區總髮行機構證實脱銷,著者(或譯者)有權要求出版者重印,如出版者拒絕重印,或自著者(或譯者)提出要求後 年內不重印,著者(或譯者)有權廢除本合同。但著作(或譯作)屬控制發行者除外。
第十三條 本著作(或譯作)修訂本的出版日期和付酬辦法等事項,雙方另行協商並補籤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條 如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間允許第三者以摘編、選編形式轉載本著作(或譯作),應事先徵得著者(或譯者)同意,將與第三者簽訂的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的抄件寄給者(或譯者),並將從第三者所得報酬的三分之二付給著者(或譯者)。
第十五條 本著者(或譯者)委託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間授權第三者使用下列權利,出版者將與第三者簽訂的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的抄件寄著者(或譯者)並按下列比例向著者(或譯者)支付從第三者所得報酬:(1)改編-75%;(2)翻譯-75%;(3)表演-75%;(4)播放-80%;(5)錄音錄像-80%;(6)攝製影片-80%。〔此條供選擇用〕
第十六條 如一方認為對方違反合同條款,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請雙方同意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省級出版管理機構調解,也可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年。任何一方要求延長合同期限,應在合同期滿前三個月通知對方,是否延長由雙方商定。
第十八條 本合同條款需補充、更改,由雙方商定。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訂合同人
著者(或譯者) 出版者
(簽字) (簽字)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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