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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出版合同(樣本三)

圖書出版合同樣本三)

圖書出版合同(樣本三)

圖書出版合同

著者(或譯者)姓名:

出版者名稱:

著作稿(或譯者)名稱:

本譯作原著名稱:

原著者姓名及國籍:

原出版者姓名及國籍:

原出版者及出版地點、年份:

上列著作稿(或譯稿)的著者(或譯者)和出版者於__年__月___日簽訂合同,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本著作稿(或譯稿)的專有出版權由著者(或譯者)在本合同第十七條規定的有效期間授予出版者。出版者在此有效期間有權將本著作稿(或譯稿)以各種版本形式出版,但未經著者(或譯者)同意不向第三者轉讓出版權。

第二條 本著作稿(或譯稿)系著者(或譯者)本人創作(或翻譯)的原稿,在日發現剽竊等侵犯他人版權情況,著者(或譯者)負全部責任,並適當賠償出版者由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二著者(或譯者)不得將本著作和,(或譯稿)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將其內容稍加修改以原名稱或更換名稱授予第二者另行出版。著者(或譯者)若違反本規定,將適當賠償出版者經濟損失。出版者並可廢除本合同。

第四條 出版奔將按照罔家規定的稿酬辦法向著者(或譯者)支付稿酬,其本稿酬定為每千字___元。書稿發排後預付稿酬___元,在見到樣書後30天內結清全部稿酬。

第五條 出版者將在__年__季度出版本著作稿(或譯稿)。如出現出版者本身無法控制的特殊情況需推遲出版日期,出版者應與著者(或譯者)另議出版日期。如更改後的出版日期到期著作稿(或譯稿)因印刷原因仍未出版,出版者照付基本稿酬,全部稿酬在出書後結算付清。

第七條 出版者加工著作稿(或譯稿),若改書名、增加插圖、標題、前言後記或對稿件內容作實質性修改,應事先徵得著者(或譯者)同意並在發稍前退著者(或譯者)審定簽字,著者(或譯者)應按雙方議定日期退回原稿。

第八條 本著作稿(或譯稿)的校樣,由出版者負責根據著者(或譯者)審定簽字的原稿校對:著者(或譯者)若看校樣,只在校樣上作個別不影響版面的修改,並在___天內簽字後退還出版者。如校樣不按期退還或因修改過多(不是由於排版錯誤或客觀形勢的變化)而增加排版費用,著者(或譯者)應承擔___%(不超過稿酬總額的30%)。

第九條 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前,出版者若將稿件損壞或丟失,應賠償著者(或譯者)不低於基本稿酬50%的經濟損失。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後,其原稿按下列辦法之一處理:

(1)___天內退還著者(或譯者);

(2)由出版者保留___年後再退還著者(或譯者)。

第十條 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後,出版者應贈著者(或譯者)樣書___冊。以後每重印一次贈送樣書___冊,出版者同意著者(或譯者)本人在著作(或譯作)出版後___月內按批發折扣購書___冊。

第十一條 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一年之內,出版者可自行重印。一年之後出版者如需重印,應事先通知著者(或譯者)並送校正本;事者(或讀者〉收到通知後,應在一個月內將例意見通知出版者,否則出版者按原版重印。

第十二條 本著作(或譯作〉如經出版者所在地區總髮行機構證實脱銷,著者(或譯者)有權要求出版者重印,如出版者拒絕重印,或自著者(或譯者)提出要求後年內不重印,著者(或譯者)有權廢除本合同。但本著作(或譯作〉屬控制發行者除外。

本著作(或譯作)修訂本的出版日期和付酬辦法等事項,雙方另行協商並補籤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條 本著作(或譯作)修訂本的出版日期和付酬辦法等事項,雙方另行協商並補籤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條 如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間允許第三者以摘編、選編形式轉載本著作(或譯作〉,應事先徵得著者(或譯者)同意,將與第三者簽訂的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的抄件寄給著者(或譯者),並將從第三者所得報酬的三分之二付給著者(或譯者)。

第十五條 本著者(或譯者)委託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間授權第三者使用下列權利,出版者將與第三者簽訂的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的抄件寄著者(或譯者)並按下列比例向著者(或譯者)支付從第三者所得報酬:

(1)改編一75% ;(2)翻譯-75%;(3)表演一75%;(4)播放-80%;(5)錄音錄像-80%;(6)攝製影片一80%。(此條供選擇用)

第十六條 如一方認為對方違反合同條款,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請雙方同意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省級出版管理機構調解,也可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條,我社規定,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年,在___年內我社享有本書的專有出版權。伍何一方要求延長合同期限,應在合同期滿前三個月通知對方,是否延長由雙方商定。

第十八條 本合同條款需補充、更改,由雙方商定。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訂合同人 

著者(或譯者)  出版者

(簽字〉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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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