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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看律師如何與仲裁庭溝通

勞動爭議案件,看律師如何與仲裁庭溝通

勞動爭議案件,看律師如何與仲裁庭溝通

{子問題開始}代理詞 {子問題開始}**仲裁庭:

陝西合恆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申請人周*的委託,指派柳雁琪律師擔任申請人周*與同類案件其餘八位申請人集體訴訟的代理人,參與了申請人與J公司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過程。

{子問題開始}因為本案是實為集體訴訟,代理人針對庭審中的焦點,發表統一代理意見。代理意見為:請仲裁庭依法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支持申請人的合理請求,維護申請人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理由如下:

{子問題開始}一.關於公章。

庭審時,九位申請人均提供了被申請人董事長助理2020年3月8日發出的要求申請人無原因交接工作的PDF函件(函件有被申請人公章)。在質證時,被申請人認為該公章不是被申請人所有,PDF函件不是紙質原件,不認可真實性。代理人懇請仲裁庭注意:2020年3月中國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各位申請人身處全國不同省市,交通受到不同嚴重程度的管制下,被申請人通過公司微信羣而不是紙質原件發送通知是正常現象。根據證據規則,微信聊天記錄在來源清晰的情況下,也是原始證據。(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14條、15條》)。庭審時,每個申請人都提供了手機用來説明微信證據的來源,手機交被申請人質證。

此外,本案實際是集體訴訟。代理人懇請仲裁庭考慮:九位申請人在九個不同地點分別偽造被申請人公,章不符合客觀事實。此外,在2020年3月15日交接工作之前,九位申請人始終期盼可以通過與公司各級領導正常溝通,拿到應得的工資,仍然繼續在被申請人處工作。從這個角度而言,他們也沒有理由為了未來訴訟之便,在2020年3月8日偽造公章。

在申請人商某的仲裁案件中,申請人提供了年9月30日被申請人J公司通過微信發送的,認命商某為董事長助理兼總經理助理紅頭文件的電子數據原件。被申請人質證意見為非原件、公章也不是被申請人的單位公章。但是,該證據的產生時間是年9月30日,且也是來源清晰的電子數據原件。庭審時,申請人商某也提交了手機證明電子數據原件的傳送過程,手機交被申請人質證。

代理人懇請仲裁庭考慮,申請人商某在年9月30日為了將來訴訟之便,偽造公章的可能性是多大?依據《刑法》280條,偽造公章有刑事責任。如果該公章是偽造,被申請人怎麼可能從年9月至2020年6月長達9個月時間不報警,而是讓商某繼續擔任項目部總經理一職?

從這個角度而言,申請人是被申請人員工無疑!

{子問題開始}二.關於被申請人公司董事長湯某的簽字。

在庭審的過程中,申請人提供了有兩份帶有湯某簽字的證據原件,分別為湯某簽字的年9月工資的發放表和湯某簽字的IP項目部不同崗位工資表。被申請人質證意見為,承認兩份文件都是湯某親筆簽字,但是因為沒有被申請人J公司公章,所以不是被申請人J公司發放工資,而是被申請人代替案外人Q公司對九位申請人發放工資。

代理人懇請仲裁庭注意,9月份工資的表頭是“J公司IP項目事業部9月份人員工資核算表”,而不是Q公司IP項目事業部人員工資表。根據法律規定可知,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湯某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又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其簽署工資文件的行為足以説明九位申請人是被申請人員工。

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內已生效司法判例可知,法定代表人在從事與公司業務有關的行為時,即使是超越權限簽署的合同和文件,也會被認為對公司構成約束力(參看《民法典》61、62條)。舉重以明輕,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職權範圍以內的文件肯定是代表公司所為。

代理人認為在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是兩份工資文件的原件,足以説明九位申請人是被申請人員工。

{子問題開始}三.關於已發放工資。

1.被申請人公司股東潘某和財務工作人員曹某是代替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工資。

九位申請人已經得到的工資主要是由被申請人股東兼財務總監潘某發放,其次是公司財務部工作人員曹某發放。發放形式包括銀行卡、支付寶和微信、現金四種方式。其中上班滿一年的三位申請人審時提供了三份建設銀行轉賬流水原件。商某(也是工作滿一年)在庭審時,提供了中國建設銀行手機JPP原件以供核對。銀行流水和手機JPP都可以清楚看到“潘某”和“工資”字樣。但是,入職晚的員工因為工資發放形式本身是微信和支付寶、現金形式,所以無法提供銀行對賬單為證。

{子問題開始}代理人懇請仲裁庭理解:對於勞動者來説,無論什麼方式得到工資,只要拿到工資就能夠維持生活,就願意繼續給單位提供勞動。除了工資之外的社保、公積金、勞動合同等等都不是勞動者關心的根本問題。並且,用人單位以何種形式發放工資,勞動者根本無法質疑。在勞資關係地位嚴重不平等的情況下,勞動者不可能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走對公户發放工資,通過私户發放工資就可以拒絕領取。在現今中國,以私户對員工發放工資是很多企業的常見情況。對此情況的治理,必須是國家財政部門加大對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的財務審理和檢查來糾正,遠遠不是勞動者能力範圍以內之事。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代理人無法要求仲裁庭啟用刑事偵查手段,調查給九位申請人發放工資的潘某和曹某的微信實名情況和工作單位。但是,銀行卡轉賬姓名清晰、用途清楚,也無可偽造的可能性。

2.商某隻有一次將收到的工資轉發給三位同事。

被申請人庭審時因為申請人拿到的工資存在不同形式,主張申請人的工資不是被申請人發放、而是商某或者案外人Q公司發放,此説法無事實依據。代理人強調一點,申請人商某隻是在2020年1月13日,算好了商某和其他三位四個人工資表後,將計算好的數字發給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湯某,湯某根據商某算出來的數字21541元,將21541元交給分發給了其餘三位員工。(申請人商某證據第17頁)。庭審時,申請人商某將手機銀行和手機聊天記錄打開,將對應的證據逐條交給被申請人核對。在手機到場的情況下,手機JPP中的打款記錄和手機微信裏的轉賬記錄屬於證據原件。

商某除了給三位同事在2020年1月轉過工資以外,再無給任何同志們代發工資。被申請人辯稱“因為商某發過工資,足以説明他有獨立用人事權和財務權,其餘八位申請人由是商某招聘和發工資的。”的説法是站不住腳的。被申請人股東潘某多次發放工資,同樣不能説明申請人是潘某招聘來的,潘某應該對九位申請人承擔用人單位責任。因為潘某是代替被申請人給員工發放工資,不是個人行為。

3.申請人是長期穩定從被申請人處領取工資。

庭審時,每個申請人都將手機交給對方質證;此外,上班超過一年的三位申請人提供了建設銀行銀行流水作證;商某提供了手機銀行JPP的原件。九位申請人其實就是按月領取工資維持生活的普通勞動者。也因為實在領不到工資,才申請了勞動仲裁。年年初,三位工作滿一年的申請人正是應了被申請人的要求,統一辦了建行工資卡。

代理人以申請人侯某為例:其月和2020年8月工資是現金髮放;10月是商某對其轉發了湯某微信給的工資;2月3月和4月,是潘某是通過銀行轉賬給侯玉成發工資;6月7月和9月,是潘某通過微信給其發工資。全部工資數額在5000-6000元之間(有績效考核,工資每個月不同),金額基本穩定。將近一年的時間,申請人無其他持續性收入。試問這不是工資是什麼?

以上情況,請仲裁庭諒知,並理解申請人作為普通勞動者的無奈之處。依法裁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子問題開始}四.關於案外人Q公司和申請人商某。

(一)代理人認為,申請人非案外人Q公司員工,理由如下:

1.Q公司的成立時間

Q公司成立時間是年3月13日,本案三位申請人入職時間均早於Q公司的成立時間,有入職審批表為證。

2.關於名片

從被申請人庭審時提供的四張名片上可以看到,名片上四位申請人的工作地點是紅星美凱龍*樓,J公司的辦公地點,而不是Q公司註冊和辦公地點碑林區火炬路*號廠房*層*區(已經提交Q公司的基本信息,被申請人也認可真實性)。

3.勞動者對談成的合同,公司領導要求使用那個公章,根本無權質疑或者發表觀點。

在本案中,湯某是Q公司的股東,卻是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九位申請人,他們是直接受到J公司的管理和支配,需要服從J公司領導各項要求的員工。換言之,Q公司領導的要求申請人都不用理會、或者九位申請人可能不認識Q公司的領導,但是每個申請人對J公司領導的要求必須服從。具體到勞動者談成的項目合同蓋那個公章,不是勞動者能力範圍以內可以決定的事情。被申請人因為勞動者不能自己決定的事由,就否認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此説法對勞動者嚴重不公。

代理人認為被申請人對談成的項目使用Q公司公章的情況{子問題開始}最多可以構成業務混同的情況。而業務混動對人格混同的企業是常見現象。在司法實踐中,企業即使存在公司人格混同的情況,也不能逃避對勞動者應有的用人單位責任。此情況,請仲裁委考慮。

4.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與其他公司的業務合作不等於人身隸屬關係。

從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來看,申請人作為勞動者是依據被申請人的要求與Q公司之間存在業務來往。但是申請人並沒有去過Q公司上過班,被申請人提供的名片也説明了他們的工作地點。

如果因為勞動者為了完成工作任務與其他公司產生了業務往來,就可以抹殺勞動者與自身用人單位的人身隸屬關係、或者造成人身隸屬關係含混模糊,最終導致勞動者的直接用人單位就可以據此逃避用人單位義務;對無權決定自己工作內容和工作來往單位的勞動者將嚴重不公。這樣的裁決一旦生效也會造成社會上其他勞動者的困惑,因為{子問題開始}非自願與其他公司的業務往來,可以導致用人單位{子問題開始}成功逃避對勞動者應該承擔的用人單位責任。

代理人認為:在任何訴訟或者仲裁的司法程序中,當事人無論承受多大的不公和不平,維權都應當理性。將無辜或者無關之人牽扯到訴訟之內,是對與案件無關之人的消耗,也是對浪費司法資源的浪費。代理人和九位申請人均認為Q公司不是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如果錯列其為當事人,是對Q公司和自身不負責任的行為。

(二)關於申請人商某

代理人認為,除了商某以外的八名申請人與商某之間沒有勞動或者僱傭關係。本案的三個申請人商某與另外兩位申請人是同一天面試,同一天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有《入職申請表》為證)。商某隻是2020年1月被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湯某的要求下,在被申請人拖欠工資三個月的情況,將湯某轉過來的三個同事10月份的工資轉發了一下。平時簽字報銷單據,他也是在部門主管處簽章,從來沒有在審批人處簽過字。在項目立項文件中,商某是申請人,審批人是湯某。不能據此説明商某有獨立的財產權利。每個報銷單據,最終能不能報銷,都是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才能湯某決定。商某隻是履行IP項目部總經理職務而已。

{子問題開始}五.關於視頻和照片

1.視頻和照片可以看到申請人的工作地點。

在庭審過程中,申請人提供了好幾段視頻和照片作為證據(已經刻盤)。從視頻和照片中,可以看到申請人平時晨會、日常工作、向被申請人湯某和潘某彙報工作、湯某和潘某安排工作、2020年3月16日九位申請人交接工作的種種情況。還可以看到九位申請人庭審中提供的入職審批表和工作交接單原件。

被申請人在庭審時表示:“雖然視頻和照片裏可以多次看到“J”四個字,但是不能確認拍攝地點是J公司,而不是Q公司;交接單上簽字也都不是本公司員工,不明白她們三人為何要在申請人的交接清單上簽字;交接視頻中的潘某不知道是不是本公司員工,不能確認其身份。”

代理人認為這麼多視頻和照片,本身可以説明申請人交接工作和日常工作的地點無疑。而日常工作地點,是判斷勞動者隸屬於那個公司的重要依據。具體要素判斷標準為:簽署勞動合同>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地點>工作內容……。

2.視頻和照片可以看到被申請人安排申請人工作的各項內容。

視頻和照片可以看到申請人公司湯某和潘某安排被申請人工作的過程。此外,申請人侯玉成與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湯某有7個羣聊,和被申請人股東和財務總監潘某有4個羣聊(光盤中有視頻和截圖),也能夠表明申請人侯某一直是與潘某和湯某溝通工作長達1年之久,受到湯某和潘某的工作領導。

3.視頻中可以看到,辭職當日每個申請人的《入職申請報》和《工作交接單》原件。從這個角度,也可以駁斥被申請人主張的《入職申請表》和《工作交接單》沒有原件不具有真實性的説法。

以上情況,請仲裁庭充分考慮、合理判斷,對勞動者的人身隸屬關係做出準確判斷。

{子問題開始}六.關於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和勞動法的審判原則。

在勞資雙方地位嚴重不平等的情況下,勞動法的所有法律規定,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法解釋》(一)、《勞動法解釋》(二)、《勞動法解釋》(三)、《勞動法解釋》(四)等等無一不體現出國家對勞動者的保護。且勞動法律關係在法條約束不明確的情況下,是遵循民事行為之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要求勞動者對非因自願而在項目合同上加蓋Q公司章子的行為承擔後果,將嚴重違背公平合理原則。

並且勞動爭議案件依據的是民事審判的“高度蓋然性” 證據規則標準,而不是刑事審判的“所有犯罪事實查明無疑,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和“疑點利益歸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確鑿無疑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勞動爭議案件對勞動者要求的舉證標準要低於一般民事案件。很多情況下,只要勞動者提出基礎證據,司法機關是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舉證的事實不存在。例如:勞動者只要能提供存在加班的基礎證據,司法機關將會要求用人單位出示兩年內的考勤表原件。若用人單位不能提供,司法機關可以直接推定勞動者的加班主張成立!

{子問題開始}七.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如果存在關聯企業交叉使用勞動者的情況,司法審判的現行標準。

{子問題開始}(一)首先,代理人強調:從來不認可被申請人與Q公司作為關聯企業,曾經交叉使用過申請人。

在本案中,申請人只是服從被申請人J公司的要求,與Q公司發生過業務往來。例如蓋章或者簽字報銷等情況,都是申請人不能控制得。但是,代理人為了進一步論證相關事實和法理,仍然願意主動説明此情況下,全國司法審判機關(勞動仲裁委、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的統一審判標準。

有關聯關係的用人單位交叉使用勞動者的,根據現有證據難以查明勞動者實際工作狀態的,參照以下原則處理:

1.訂立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係;

2.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可以依據審判需要將有關聯關係的用人單位列為申請人,以有關聯關係的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作為判斷勞動關係的因素;

3.在有關聯關係的用人單位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工作內容交叉重疊的情況下,對勞動者涉及給付內容的主張,可根據勞動者的主張,由一家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或由多家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附件一:《陝西省勞動爭議糾紛指導案件及裁判規則》第51頁;

附件二:《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二)》;

附件三:全國此類案件生效判決列表(有案號)。

{子問題開始}(二)其次,代理人想從法理角度做出論證。

代理人舉例説明關聯企業交叉使用勞動者,可能存在的情形:

例如:假如有一個勞動者{子問題開始}甲有較高的技術水平並掌握行業內的核心技術,而甲所屬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子問題開始}乙有好幾個關聯企業分別是: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在現今中國,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了與尋求和更多商業夥伴合作或者化解經營風險,這是常見現象。甲的老闆乙需要甲在好幾個關聯企業中不斷變換在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而甲則是為了保住工作,也為了和老闆乙良好的長期合作關係,不得不接受其安排,在幾個公司之間交叉提供勞動。

有可能在此期間,A公司對甲發過工資、繳納過社保和公積金,B公司為甲發過大額獎金,C公司為甲提供了辦公室並配車,D公司讓甲對外簽署過合作文件並出席與其他企業合作的重要場合。

假設甲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發生了需要用人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情況;A公司是否可以據此主張勞動者其實不是本公司員工?這種情況下,交叉輪番使用勞動者的幾個用人單位(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是不是都可以扯皮推諉,均主張勞動者是其他單位的員工,與本公司無勞動關係?因為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是關聯企業,所以每個企業都能夠輕鬆拿到有其他單位使用過這個勞動者的證據。

勞動者被派到不同公司勞動其實並非因自身的主觀意願,最後卻需要承擔幾個用工主體之間均推卸責任、都認為勞動者是其他公司員工的責任。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將會承擔因非自身原因產生的不利後果,將對勞動者將會嚴重不公。

因此,現行司法實踐中,發生有關聯關係的企業交叉使用勞動者的情況下,賦予勞動者自行決定向那家用人單位主張用工主體責任的權利,此做法即符合法理、也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

{子問題開始}(三)關於被申請人和案外人Q公司的關係。

庭審的時候,被申請人提供了很多Q公司的文件原件,並且指出“湯某是Q公司股東,湯某簽署申請人的工資文件是代替Q公司所為,每次發工資被申請人都是代替Q公司發工資,被申請人接受申請人交接工作也是代替Q公司接受”。此外,勞動仲裁委組織調解時,被申請人表示如果勞動者只要工資而放棄一切其他要求,申請人可以告知Q公司發放工資。還有,申請人談成的合同,被申請人加蓋了Q公司的公章等等情況。

代理人認為,以上情況均可説明Q公司與被申請人的密切關係,有可能構成關聯企業。但是退一步講,即使本案的九位申請人曾經在J公司和Q公司之間交叉提供過勞動,也不能作為被申請人逃避其對勞動者應該承擔的用人單位責任的理由。

{子問題開始}代理人認為被申請人的答辯不符合社會大眾的普遍價值觀和國家的法治理念。依據被申請人的邏輯,曾經對關聯企業交叉提供過勞動的勞動者如果發生工傷,每個企業均可以要求確認與該員工沒有勞動、無需承擔工傷責任。勞動者勢必求告無門,承擔非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利後果。

{子問題開始}八.關於九位申請人

九位申請人其中有四位是持續四個月沒有拿到工資,剩下五位是持續三個月沒有拿到工資。在這樣的情況下,九位申請人始終堅持理性和被申請人領導溝通,承諾被申請人只要發放工資,不願將此事訴諸法律。

但是,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湯某始終沒有一個正常的溝通態度,前期表示沒錢付工資,後期讓勞動者想怎麼維權就怎麼維權。九位申請人能嘗試過的各種溝通方式均失敗後,不得已這次走上勞動仲裁的司法程序。

九位申請人在疫情肆虐、全國勞動力市場普遍低迷的情況下,被迫交接了工作,走上社會。他們艱難自強、從未自棄,始終相信法律的公正,期盼仲裁委的公平裁決。代理人懇請仲裁委充分考慮:本案是集體訴訟,九位申請人作為弱勢羣體的勞動者,如果得不到公正裁決,將可能產生的不良社會影響。

請仲裁委依法充分查明事實,為勞動者主持正義,關愛弱勢羣體,裁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子問題開始}此致

{子問題開始}***勞動爭議仲裁委 

{子問題開始}代理人:陝西合恆律師事務所

{子問題開始} 律 師:柳雁琪{子問題開始} 2020 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