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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出讓合同(試行)

探礦權出讓合同(試行)

探礦權出讓合同(試行)

探礦權出讓合同(試行)

出讓人(以下簡稱甲方):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石家莊市紅旗大街80號 郵編: 050051 

電話:0311- 傳真: 0311-66771548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郵編:   

電話:      傳真:        

開户銀行:             

帳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309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24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第一章 出讓標的

第一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探礦權,不包括地下埋藏物、文物、土地使用權及其他物權。

第二條 該探礦權位於   縣(市、區)  鎮(鄉)

勘查項目名稱:         ,

勘查區面積:(大寫)     (小寫   平方公里)。

勘查區塊經緯度座標(1980西安座標系):

拐點號

經度座標

緯度座標

拐點號

經度座標

緯度座標

1

2

3

4

5

(表格不夠,可另附頁)

第三條 該探礦權首次取得的有效期限為 年,自批准登記之日起計算。第二章 出讓價款及繳納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探礦權出讓方式為申請在先/招標、拍賣、掛牌/協議,成交確認書或批准文件編號:     。

該探礦權出讓價款(人民幣)為:

(大寫)      (小寫)   萬元。該出讓價款不包括乙方在辦理探礦權登記手續中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繳納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 該成交價款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且申請探礦權登記前一次性繳入甲方指定的帳户。申請分期繳納的,出讓方的審查審批時間不計入在內。

一次性繳款確有困難且符合分期繳納條件的,可申請分期繳納,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按照批准的期限分期繳納,並按規定繳納應承擔的資金佔用費,繳納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甲方指定收款單位: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

開户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華支行

帳號:0402 0205 0924 9040 940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 甲方權利:

(一)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勘查工作、地質環境保護及其他應履行的法定義務進行監督管理;

(二)甲方依法或本合同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甲方義務:

(一)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為乙方辦理探礦權登記手續,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

(二)維護乙方依法和依本合同規定享有的權利;

(三)甲方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乙方權利:

(一)有權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

(二)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批准勘查礦種的採礦權;

(三)依法享有申請探礦權延續、保留、轉讓、變更的權利,但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乙方義務:

(一)應按規定繳納探礦權價款、探礦權使用費等費用;

(二)應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本合同、成交確認書、價款繳付憑證等申報資料,依法申請辦理探礦權登記;

(三)在地質勘查中涉及土地、道路、用水、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事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行辦理相關手續,涉及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開始施工,並按規定如實報告勘查工作進展情況;

(五)乙方須用有資質的地質勘查單位進行勘查,按照經審查通過的勘查實施方案進行施工,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勘查工作;

(六)勘查實施方案的工作量縮減1/3以上或增加坑探工程的,應當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重新審查;

(七)乙方勘查作業完畢,應妥善處理探礦作業遺留的井、硐,消除安全隱患;

(八)以申請在先或協議方式取得探礦權未繳納價款的,探礦權轉採礦權時須按照《河北省礦業權價款繳納管理辦法》(冀政辦〔2012〕1號)繳納采礦權價款;

(九)乙方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嚴格執行現行規範及質量標準;

(十)乙方應接受各級國土資源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十條 乙方未按時繳納出讓價款的,甲方責令其在30日內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 ‰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甲方吊銷乙方勘查許可證,已繳納的競買保證金、價款不予返還。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義務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罰款、吊銷勘查許可證等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因甲方過失,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依法賠償。第五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當事人遲延履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在24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10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證明。第六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十四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五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期屆滿或吊銷、註銷勘查許可證的,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八條 乙方應承擔未找到可供開採的最低儲量規模礦產資源的風險。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1份,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各備案1份,乙方3份。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合同正文條款)

出讓人:      受讓人: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代理人簽章)    (或代理人簽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採礦權出讓合同(試行)

出讓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郵編:   

電話:      傳真: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郵編:   

電話:      傳真:        

開户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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