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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中的七大必知事項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七大必知事項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七大必知事項

{子問題開始}核心提示:租房時為了儘可能的避免的在租用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爭議,我們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要認真仔細。那麼我們再籤房屋租賃合同時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介紹以下七點,內容僅供參考。

1、雙方當事人的情況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2、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3、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違約責任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並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納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讓其搬離;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配備傢俱等,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房租等。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較長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給予一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角度考慮,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6、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未經出租人同意,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承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7、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