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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的詳細解釋

倉儲合同的詳細解釋

倉儲合同的詳細解釋

【定義】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合同生效時間】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特殊物品的儲存】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説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存貨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

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

【入庫倉儲物的驗收】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後,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倉單的交付】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

【倉單的內容】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一)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間;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倉單的性質】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存貨人、倉單持有人的檢查和提取樣品權利】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

【保管人的通知義務】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的處置權】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倉儲物的提取】當事人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但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

【倉儲物的提取】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倉儲物的提取】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保管人的責任承擔】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其他法律適用】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

標籤:倉儲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