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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工傷賠償標準具體有哪些?

山東省工傷賠償標準具體有哪些?

山東省工傷賠償標準具體有哪些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如《威海市關於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4、備註:山東省在設區的市實施全市統籌。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4、備註:山東省在設區的市實施全市統籌。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要求: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山東省工傷輔助器具項目與費用限額標準。

2、要求: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持工傷認定結論、醫療診斷證明書和有關病歷資料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申請配置確認。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山東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項目與費用限額標準》。

4、備註: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應根據協定的配置項目和標準為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超出該標準的,不予支付。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1條。

(七)護理費

1、標準: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要求: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工傷的賠償標準,國家的有關部門有着明確的規定,但是對於具體的問題解決還是應該積極的瞭解,這樣對於自己的利益維護 才會有着重要的作用,不過對於當事人來説,如果自己可以按照有關的法律來進行就可以進行權益的維護,國家的法律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