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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是否包含浮動工資

工傷待遇是否包含浮動工資

工傷待遇是否包含浮動工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而平均工資則包括:固定工資、浮動工資、以及獎金與津貼。

浮動工資是指隨企業經營成果的好壞和職工個人勞動成果的大小而變動的一種勞動報酬形式,是我國企業工資制度改革中試行的一種新的工資形式。按其浮動幅度的大小,可劃分為全額浮動和部分浮動兩種。全額浮動是不規定上限和下限,把職工的全部工資總額 (包括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貼等) 同企業經營成果的好壞和個人勞動成果大小掛鈎浮動;部分浮動是將工資總額劃分為兩部分,一部分作為保底標準工資,一部分作為浮動工資。這部分浮動工資一般同獎金、津貼捆在一起使用。

浮動工資作為一種新的工資形式,有其特定的內容。它包括以下三個因素:

1.職工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或全部是浮動的,而不是固定不變的;

2.工資浮動的直接依據是職工本人的勞動貢獻大小;

3.工資浮動還取決於企業(車間或其它經濟核算單位)的經營收益狀況,即經濟效益如何。

具備上述三個要素,即可稱為浮動工資,缺少任何一個要素都不成其為浮動工資。

浮動工資在有關的工作中有着重要的意義,在工作上可以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利益分配,但是問題的解決需要自己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有效的處理,否則自己的事情處置就會有着不小的糾紛,但是問題的關鍵是自己的保障需要在合理的區間,進而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