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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費和生活費有區別嗎?

誤工費和生活費有區別嗎?

誤工費和生活費有區別嗎?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1、誤工費包括:工資、資金、津貼、課酬等。

2、誤工費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職工作收入。

3、須以“實際減少”的收入賠償依據(差額賠償原則)。

4、受害人為企業經營者時不包括其所喪失的企業經營利益損失。

因為企業經營利益並非單純企業經營者勞動所創造,其還包括資金、設備、組織管理、知識產權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但企業經營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時間內僱傭與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業或財產的費用則應作誤工費予以賠償。

證據需要編輯證明誤工費數額的證據方面,一個是收入狀況證據,一個是誤工時間的證據。收入狀況證據內容可以包括

1、具體的收入水平數據;

2、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時間(前三年)收入狀況證明;

3、沒有固定收入的還可以提供所從事行業的證明材料。

誤工時間的證據內容包括:

1、 正常情況下,根據醫療機構的醫囑。即醫療機構應當簽發醫囑,提出休息時間、需要營養和護理的時間建議;

2、工作單位可出具受傷人員誤工時間的證明;

3、可申請司法鑑定機構對誤工期長短進行鑑定,憑鑑定文書確定誤工時間

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將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即雖然“被扶養人生活費”這一獨立賠償項目不復存在,但已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侵權責任法》實施後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實際上就包含原有的兩部分:一是被扶養人生活費,二是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依照法律規定,原告有權請求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雖然受害人生前與前妻離婚時支付了原告的撫養費,但法律並未規定在此情況下,原告不再享有向賠償義務人請求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權利,故侵權賠償中應包括被扶養人生活費。

一般來説,如果是交通事故賠償,受害人是可追償誤工費,醫療費等,但生活費是不在賠償範圍的。因工受傷賠償,也可以得到誤工費和生活補助,生活費也不在賠償範圍。法律上承認的,只有是被撫養人生活費一説法。

標籤:生活費 誤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