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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後如何計算誤工費日工資

事故後如何計算誤工費日工資

事故的發生肯定會涉及誤工費,那麼,如何計算誤工費日工資,國家的有關法律會進行一定程度的要求,但是由於人們的收入有較大的差距,所以具體的賠付會有一定的程度的差異,但是對於具體的賠付會有所屬企業進行相應的解釋,進而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的維護。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如何計算誤工費日工資,對於當事人合法利益的維護有着重要的作用。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常涉及賠償誤工費的計算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由此,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即為誤工日(天)與日平均工資的乘積。誤工時間相對説來較易確定,可由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證明或經司法鑑定確定,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在確定受害人的收入狀況時,首先,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並予以核實才能確定;但若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若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需説明的是,此處規定的“受訴法院所在地”是指省級行政區域;而“相同或者相近行業”按照通常理性人的合理認定,也可較易確定,但在將“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折算成“日平均工資”時,實踐中產生很大分歧。

第一種計算方式,也是通常慣用的簡易方法,是將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除以365天,得出日平均工資數額。對此,如考慮對受害人因誤工而使收入減少這一消極損失補償的合理性、公平性以及侵權法的彌補功能方面,此種計算方式導致人為擴大職工年法定工作天數,從而減少了勞動者的“日平均工資”,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顯失公平。

另一種計算方式是,參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現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7年1月3日發佈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17〕3號文)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予以調整。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折算方法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而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個月=21.75天,即日平均工資=(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12個月÷21.75天。此種計算方法,以法定工作日折算為基礎,有法律依據,合乎法律邏輯,也體現了法律的社會屬性,能夠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的的計算方法以法定工作日折算為基礎,有法律依據,合乎法律邏輯,也體現了法律的社會屬性,能夠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使得當事人的利益不會受到侵犯,從而有利於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