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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勞動合同的工傷死亡賠償是多少?

未籤勞動合同的工傷死亡賠償是多少?

一、未籤勞動合同的工傷死亡賠償是多少?

未籤勞動合同的工傷死亡賠償主要是: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實踐中,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很常見。對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死亡後,其親屬能否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問題,存在不同認識。

第一種觀點是,死亡職工親屬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

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資、獎金等,包括二倍工資均屬於公民的合法收入。既然二倍工資屬於死亡職工的合法收入,那麼,死亡職工的親屬就有權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另一種觀點是,死亡職工親屬不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

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企業與職工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本案中,勞動者已死亡,追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一方主體已消失,也就是説,勞動者的訴訟權已隨着其死亡而消失。

第二,用人單位支付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是在用人單位違法的基礎上,勞動者不需任何付出而得到的間接收入,而勞動報酬是勞動者靠自己出賣勞動力而應得到的直接收入。也就是説,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訟權是潛在的,是可以不發生的,只有勞動者本人主張時才必然發生。

第三,因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在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期限內訂立勞動合同的,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其中的一倍實屬於一種懲罰性工資,屬於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經濟處罰。確切地説,應是一種罰金,而作為罰金不屬於遺產的範疇。既然法律沒有規定可以繼承,因此,死亡職工親屬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綜合上述規定看,用人單位應依法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要承擔支付二倍工資。

從立法的本意上看,其意是規範、督促用人單位合法用工及勞動關係。在加大經濟處罰的基礎上,致使用人單位只要用工就要和勞動者在規定的時限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懲罰。

“二倍工資”一詞,是2008年在《勞動合同法》中提出來的,目前,尚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二倍工資”的屬性。既然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應當依法向勞動者依法支付二倍工資,這是用人單位因違法而應向勞動者承擔的法定義務,該二倍工資不因勞動者未及時主張而消滅。該二倍工資應視為勞動者的合法收入,是可繼承的合法財產。雖然勞動者已經死亡,其不能作為訴訟主體再主張權利,但其繼承人仍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

否則,不僅侵害了勞動者的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也放縱了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另外,支持勞動者親屬索要二倍工資,也是對死亡勞動者的一種傾斜保護,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沒有籤合同的現象對於現在社會上的勞動者來説是很常見的,而勞動者每天的工作也不能保證是絕對安全的,所以當有的沒有合同的勞動者因為工作原因而死亡的,也是可以就其勞動的事實而向單位索要死亡的賠償金的,單位要給的賠償金分好幾個部分,具體可以和死者的家屬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