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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工傷如何處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根據第二十條之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如果認定為工傷,那麼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該職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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