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傷保險理賠程序是怎樣的
工傷糾紛律師解答4.8K
律師解析:工地工傷保險的理賠程序:
先申請向社保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然後獲得工傷認定決定書;
再攜帶勞動合同書、住院病歷、醫療費等費用的繳費單據等資料去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賠償;
最後等待審核,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核定的費用來進行支付。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第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先申請向社保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然後獲得工傷認定決定書;
再攜帶勞動合同書、住院病歷、醫療費等費用的繳費單據等資料去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賠償;
最後等待審核,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核定的費用來進行支付。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第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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