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私了協議注意事項
我國法律並不禁止在工傷事故發生後,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簽訂賠償協議。但實踐中,律師建議,在簽訂工傷私了協議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雙方私了時,無論是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建議先要準確預估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和後續治療費用情況。否則即便籤訂私了協議,最終該協議也可能會因傷殘等級評估錯誤,或者對後續治療費認識錯誤,而被人民法院以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的理由撤銷;
2、必須是在工傷職工本人意識清楚,完全出於自願的情況下籤訂協議,如果工傷職工傷情較重,成為無民事行為能為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是職工發生工亡,未徵得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籤訂協議。都可能導致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律師建議,工傷如需私下和解,最好是對上述問題明確後,再簽訂和解協議,從而避免後續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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