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持股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
1.對於員工而言,應當區分以公司名義進行的股權激勵和創始股東進行的股權激勵。雖然公司名義進行的股權激勵實際買單者也是創始股東或者大股東,但是,對於被激勵對象而言,前者可以憑激勵股權向公司主張權利,包括每年的分紅;後者由於是創始股東與員工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員工可能並未獲得股東身份,僅有分紅的權利,但向公司主張分紅的前提是股東身份。因此,員工只能向創始股東要求分紅,無權向公司主張分紅。
2.員工即便尚未成為公司股東,也可以要求將公司納入到股權激勵協議中來,與創始股東一起簽訂三方協議,以維護自己的權益。通過三方協議的形式確認公司對該股權激勵協議的認可,員工將來可以憑此向公司行使分紅權。
3.對於公司而言,應當在章程中明文規定,涉及以公司名義進行的股權激勵,不能僅憑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者創始股東個人同意,應當召開股東會會議,經股東會會議投票通過方可實施。若創始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員工之間的股權激勵協議未經該程序,則一切後果由創始股東、實際控制人與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4、股權激勵方案落地要注意簽訂書面合同,不能僅僅公佈實施方案及與激勵對象口頭約定,或以勞動合同替代股權激勵合同。
5、激勵只是手段,完成公司的經營計劃、達到發展目標才是目的。所以股權激勵制度和實施方法一定要結合公司的目標達成情況以及激勵對象本人、本部門的業績指標完成情況與考核辦法來制訂和兑現。
離開了這一條,再好的激勵手段也不會產生令人滿意的激勵效果。
6、由於人並非機器,其能力水平或者績效成績是隨着環境等發生變化的,企業不同的發展階段,勢必會營造出不同的環境,因而員工的績效表現也是不斷變化的。因此企業在進行股權激勵時,應該設計合理的退出機制,制定出不合格及出現問題時的標準,以便建立合理的淘汰機制,從而淘汰不合格的股權享受人員。
公司對員工採取的股權激勵方式,是使員工更加勤奮工作,達成公司目標的這一種手段,用人單位。如果一旦和員工簽署了股權激勵合同,那麼就要按照合同內容進行履行,否則將會視為違約,員工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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