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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僱傭活動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按照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的一般規定,僱員在上下班期間造成人身傷害屬於工傷,享受相關的工傷待遇。

從事僱傭活動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第10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還規定,“如果僱傭者的人身損害是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賠償權利人(即僱傭者)可以請求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