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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銷售合同》補充協議

《房屋銷售合同》補充協議

《房屋銷售合同》補充協議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

甲方及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規定,為明確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協商一致,於__年___月__日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以下稱“該合同”),並同意根據該合同之有關規定簽訂本協議,以補充該合同未盡善之部分,共同遵守。

1.甲方依據《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第____號將在____市區____路____號的____單元____層____號的商品房(以下稱“該商品房”)出售給乙方。

2.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________起____________止。

3.該________之建築材料及設備以附錄________為標準。 

4.甲、乙雙方同意按附錄所列之該商品房售價及付款辦法付款。對交款日期及付款方式,乙方必須嚴格遵守。

5.如乙方未能根據附錄____之規定期限依時交付樓價款者,由滯付之日起計算直至付款之日止,乙方每日須按該合同第____條向甲方支付該合同所列出之滯納金。同時甲方還可以書面方式催乙方付款。如乙方逾期七日仍未依時支付樓價欠款及/或滯納金,甲方有權視乙方違約而作中途退房處理並有權終止該合同及本協議。甲方可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該合同及本協議,並報知_______市房地產管理機關備案後另行出售。乙方已付之樓價款由甲方按該合同第八條之規定扣除違約金及/或滯納金,並於甲方將該商品房另行售予他人時,賠償甲方因轉售引致的損失後,退回乙方。轉售如有盈餘,則歸甲方所有。乙方已付樓價款不足以支付違約金及損失賠償時,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責任之權利。

6.乙方應於甲方發出該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之日起十四天內,按甲方指定的地點及方式付清樓價餘款(若有)、滯納金(若有)及其他乙方在該合同及本協議下應繳的款項,並接受甲方移交鎖匙;否則甲方將有權根據本協議第5條收取滯納金及/或違約金並安排處理該商品房,乙方不得對此提出任何異議。乙方並須向甲方負責因乙方逾期收摟而引致的任何損失及費用。收樓前如該商品房有未妥善之處,乙方不得藉此拒絕收樓。

7.乙方繳清本協議第6條的款項後,應即辦理領取該商品房鎖匙的手續,甲方向乙方移交鎖匙當天即視為乙方實際對該商品房收樓之日。如乙方於繳清該款項後十天內仍未辦理該手續,視為乙方已實際收樓。

8.在乙方實際對該商品房收樓後如該商品房被他人佔用或遭受損毀或物業內部的設備、設施被破壞,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9.如遇下列特殊原因,甲方可無須根據該合同所訂定之日期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並可延期交付該商品房予乙方使用,而不用承擔任何違約金及/或滯納金。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其他事故;

(2)施工過程中遇到不能及時解決的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4)承建商之延誤;

(5)市政府配套設施及安裝之延誤;

(6)政府部門延遲文件之批准;

(7)圖紙之更改;

(8)無法預見的意外事件;

(9)為執行當時政府的法規而引致的延誤;

(10)供水、供電部門未能按時接通室內外的水電設施。

甲方應將延期原因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提出異議。如有特殊需要或在不能預見的情況下,甲方須再度延期支付該商品房予乙方使用,甲方則須出示承建商有關文件及得到有關政府部門的批准,方可再度延期。

11.甲方有權更改該商品房之圖紙,如更改後該商品房面積不多於或不少於原出售面積之10%,乙方不得提出異議,但該商品房售價則因面積多少而增減。如少於或多於原出售面積之10%,乙方可選擇接受新面積,而售價亦因面積多少而增減或在收到該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後七天內以書面提出取消該合同及本協議,甲方將在收到通知書後十四天內將乙方所交樓價款無息追還(但乙方已付之律師費、公證費、交易費及乙方已向政府繳納的税費概不獲退還),甲方亦可以將該商品房另賣予別人。有關該商品房建築面積、建築設計、裝修規格以及設備均以房產執照載明為準。該商品房之圖紙及規劃如有更改,以有關部門批准之圖紙及規劃為標準,不再通知。乙方不可提出異議。

12.《房產執照》詳列之面積與出售面積有差距的,差距在正負2%內時,互不補/退差價,超過正負2%之部分,甲、乙雙方應當互相返補。

13.甲方須根據該合同第五條款負責保修該商品房,但對因任何不可抗力或由乙方過失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的損壞或改動或在保修期滿後出現的問題概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保修之義務。如該商品房經乙方裝修改變原狀,甲方亦無須負保修之義務。

14.乙方除按時繳付該合同及本協議規定之樓價款外,並同意在簽訂本協議及在接收該商品房之前,按政府部門和甲方及大廈管理公司之要求繳清契税、交易費及管理費、保證金等應付之費用。

15.乙方在接收該商品房後,須承擔該商品房的一切風險及負責支付該商品房的一切税費及/或其他費用。

16.乙方使用該商品房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法令和社會道德,乙方所購商品房只可作附錄所列用途使用,並確認和遵守該大廈管理公約。乙方在使用期間未得該大廈的管理人及責制市有關的建設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

(1)改變該商品房的外觀及結構;

(2)改變使用功能;

(3)設置工場;

(4)儲存任何違禁品;

(5)在該商品房內加建任何部分和上蓋。

如確需改變,乙方應取得設計之有關部門和房產管理之有關部門的同意,並辦理相應的手續,且該商品房如有損壞應自費修繕。乙方因裝修而影響該大廈的整體觀瞻,甲方有權提議改變或終止乙方裝修。因乙方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外觀及/或結構而損害了他人利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所引起的法律及經濟責任概由乙方完全承擔。

17.自本協議簽訂日起,乙方或其承讓人應按政府有關規定繳納該商品房土地使用費及其他一切應繳之費用及税項。

18.該商品房建成後乙方享有該商品房之房產權及相當於該商品房建築面積佔大廈總面積比例的土地使用權,該大廈除甲方已售出的房屋外全屬甲方所有。甲方有權保留以下絕對權利而不需得到乙方同意:

(1)按政府的規定製定大廈管理公約,決定大廈管理人、管理費用的分攤及管理人的酬金;

(2)將該大廈任何部分(除該商品房及其他已賣出的單位外)改變為該大廈之公共部分,及隨時收回該部分歸甲方所有;

(3)將該大廈任何部分(除該商品房及其他已賣出的單位外)賣出或交還政府;

(4)有權更改該大廈或其中任何部分之名稱及編號,無須向業主負責任何因此而引起的損失、費用或開支。

19.乙方在轉讓該商品房時,應於有關轉讓文件簽署之日起立即就使用變化情況以書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未收到通知前乙方要負責該商品房應支付的管理費用)。

20.該商品房於交付後,由甲方委託之公司負責及實行統一管理。乙方理解並同意由甲方擬訂的該大廈之管理公約為該合同及本協議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乙方必須在簽署該合同及本協議之同時,與甲方簽署該大廈之管理公約的承諾書。乙方的承讓人必須簽署該大廈管理公約之承諾書,同意無條件嚴格遵守所有該大廈管理公約之條款、規定及分擔與管理該大廈有關的一切費用和税項而不得提出異議。

21.乙方出租、轉讓、繼承或抵押該商品房時,必須向房管部門辦妥合法手續。出租、轉讓、繼承及/或抵押合約中必須載明受讓人、租用人、繼承人、抵押權人應當無條件接受大廈管理公約。受讓人、租用人、繼承人必須在和該大廈管理人簽訂該大廈之管理公約的承諾書後,方可佔用該商品房。受讓人、租用人、繼承人向管理人簽訂承諾書之前的一切管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22.乙方及其承讓人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當地有關的法律及政令按時繳交應繳付的地税及其他市政通訊、水、電費用。同時乙方及其承讓人於入住時必須償還甲方代墊付之水、電力、煤氣、電話等之開户費、按金、表費等支出。

23.如乙方更改通訊地址,必須以書面通知甲方。

24.甲方根據該合同及/或本協議發出通知書予乙方(包括交付使用通知書),如甲方根據其記錄之乙方最後通訊地址,經郵局將通知書寄往乙方,在寄出48小時後,甲方可當作乙方已收到通知書處理。

25.本協議為該合同的組成部分,有同等法律效力。

26.本協議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及訴訟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並受其制約。

27.本協議的附錄均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本協議書寫及印刷之文字均具同等效力。

28.甲、乙雙方如在履行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可直接向有管轄權之人民法院起訴。

29.該合同及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送所在地房地產交易市場登記機關一份、公證機關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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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