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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買賣合同賣家違約金

一般買賣合同賣家違約金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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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買賣合同一般違約金為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法律上沒有規定違約金佔總金額的百分比,一般是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不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都是合理的。



    公民和企業在日常中,也是會與他人簽訂相應的合同,這樣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雙方的權益,那麼在合同中也會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的責任,當在合同的履行期間,任何一方做出了違法合同的行為後,另一方也是可以通過合同來索要相應的賠償,同時也是可以申請來解除合同。